清末修律的歷史意義
1、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
2、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3、清末變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
4、清末變法修律在客觀上有助于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三節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與領事裁判權
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以使行政與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監督。
改大理寺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地方設立高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形成新的司法系統。
在訴訟程序上實行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不論發生何種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領事或設在中國的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又稱治外法權。
第四節中華民國時期的制憲活動與憲法性文件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總統制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內閣制
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通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條。主要特點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實質上的個人獨裁。即人民無權,獨夫集權。
2、政權體制不倫不類。實際上用不完全責任的內閣制與實質上的總統制的矛盾條文,掩蓋蔣介石的個人專制本質。
3、羅列人民各項民主權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充分,但把憲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條款加以具體切實的否定。
4、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剝削、加強官僚資本壟斷經濟之實。
第五節中華民國時期的刑法
暫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礎上刪改成的。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舊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訂第二部《中華民國刑法》通稱新刑法。
新刑法的特點:1、原則體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把罪刑法定原則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義刑法的恐怖性融為一體。3、在時間效力上取從輕、從新主義和裁判后的附加條件從新主義。4、在空間效力上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兼取特定犯罪的保護主義和世界主義。5、刑罰分主刑、從刑。另有保安處分。富有彈性的保安處分是專門一章,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兩種方式,實施無需有犯罪事實,無需經訴訟程序,因此成為迫害共產黨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6、設定多種罪名鎮壓共產黨及民眾的反抗行為。7、維護封建夫權和家庭倫理關系,從定罪和處刑不同角度維護尊卑等級制度。
第六節中華民國時期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
結構:總則分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編債,分通則,各種之債共2章。第三編物權分通則、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留置權、占有,共十章;第四編分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撫養、家、親屬會議共7章。第五編繼承分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共三章。法典由五編29章1225條組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
特點
1、采用國家本位原則。
2、以舊民律草案為基礎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及抵制土地經營權。
4、婚姻家庭制度體現出該法的濃厚封建色彩。
第七節六法全書
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也是國民黨法律的基本框架稱為六法全書或六法。包括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六類。六法體系包括以下幾個層次:1、基本法典。2、關系法規。3、判例、解釋例。
第八節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機關分為四級。南京分為三級三審制。
民事審判的主要特點
1、實行不干涉原則
2、實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調解制度。
3、程序規定極其繁瑣。
刑事審判的特點
1、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又稱自由判斷證據原則。
2、嚴格控制自訴權,擴大檢察官的權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釋制度。
4、秘密偵查制度
第六章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1年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第二次大會修訂。
中國土地法大綱•••••••解放戰爭時期
新的罪名:漢奸罪、盜匪罪、破壞邊區罪、破壞堅壁財物罪、
新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