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羅馬法
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
2、查士丁尼統一了市民法(共和國前期;僅適用于羅馬市民;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與萬民法(共和國后期;所有權和債權)。
1、 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學著作與法律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2、 《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標志著羅馬法達到了最發達階段。
3、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
4、 羅馬法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5、 羅馬婚姻制度經歷了“有夫權婚姻”向“無夫權婚姻”演變。
6、 羅馬法的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
7、 羅馬法的債的原因:契約;準契約;私犯;準私犯。
10、羅馬法的訴訟程序: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
11、羅馬法的復興:始于1135年《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被發現;“注釋法學派”到“評論法學派”。
二、英國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則),程序先于權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與普通法沖突時優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1、 高級法院:上議院(實際上的最高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最高法院(上訴法院、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2、 陪審制度:英國是現代陪審制的發源地,陪審團的裁決一般不允許上訴,但法官可以撤銷。
3、 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可在低級法院出庭)。
三、美國法
1、 美國法的特點:封建因素少,種族歧視色彩濃厚。
2、 1787年聯邦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成文憲法,憲法修正案是改變憲法的唯一方式。
3、 美國的立法和司法雙軌制。
4、 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確立于1803年“馬布里訴麥迪遜”案,宣告了聯邦憲法的最高地位。
5、 美國頒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
6、 美國刑法創造了緩刑制度,并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引入刑法改革。
7、英美法系的特點:判例法;日耳曼法;法官造法;歸納推理;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四、法國法
1、 法國在拿破侖時代形成“六法體系”:憲、民、商、刑、民訴、刑訴。
2、 1789年《人權宣言》:第一次明確而具體地提出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基本原則,奠定了法國憲政制度的基礎。
3、 1791年憲法:法國第一部正式憲法;君主立憲;三權分立;積極公民、消極公民。
4、 1875年憲法:實施時間最長;資產階級共和制;由三個憲法性文件組成;責任內閣制;參事院是咨議機關和最高行政法院。
5、 1804年《法國民法典》: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權利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四大基本原則;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
五、德國法
1、 封建時代的法律: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元化;《薩克森法典》是德國封建時代最著名的習慣法匯編;1532年《加洛林納法典》是刑法典。
2、 德國是經濟立法和勞工立法的先導。
3、 1896年《德國民法典》: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限制所有權絕對、限制契約自由、承認無過錯責任);第一次全面規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4、大陸法系的特點:制定法;法典編纂;演繹推理;法官職權主義;區分公法(憲、行、刑、訴)和私法(民、商)。
六、日本法
1、1889年“明治憲法”:欽定憲法。
2、1946年“和平憲法”:天皇成為象征;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放棄戰爭權,僅保留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