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與法律形式
1、《宋刑統》
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2、編敕
宋代在太祖之后編敕成為最主要、最經常的立法活動。
3、元典章(《大元圣政國朝典章》的簡稱)
(二)民事法律
1、契約
2、禁婚規定
(1)年齡的規定,即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
(2)近親屬之間禁止結婚,法律禁止五服以內的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姨表兄弟姐妹結婚不在此限
(3)禁止州縣官在其任期內與部下、百姓通婚,違者必須離職
3、絕戶、立繼和命繼
絕戶指家中無男子繼承。絕戶家庭的財產繼承有兩種形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為“立繼”。凡是“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4、四等人
(三)刑罰變革與司法
1、刑罰變革
(1)折杖法
(2)刺配
(3)凌遲
2、司法制度
(1)審刑院
宋太宗時設立,宋神宗地被裁撤
(2)提點刑獄司
中央在各路(宋代地方行政機關分為路、州(府)、縣三級)的司法派出機構
(3)翻異別勘
又稱翻異別推制度
二、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與法律形式
1、明律
(1)《大明律》
在名例第一的前提下,分為吏、戶、禮、兵、刑、工
(2)《明大誥》
主要特點:一是案件的主體是各級官員的犯罪行為,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二是用刑殘酷、處罰加重,而且大多是法外用刑。
(3)《大清律例》
規定了定期修例制度,即“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二)罪名與刑罰
1、罪名與刑名
(1)奸黨罪
(2)充軍刑
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刑罰原則
(三)民商事法律
1、所有權
2、債權
3、婚姻與家庭
(四)司法制度
1、三法司
明代中央司法機關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2、審判管轄
3、廷杖制度
4、廠衛制度
5、會審制度
(1)九卿園審
大理寺卿、都察院左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尚書。
(2)會官審錄
(3)朝審
(4)大審
(5)熱審
(6)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