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七)
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律例與大誥、會典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布天下的法典
A:特點: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
B:歷史地位: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經過了四個階段:吳元年草創——洪武六年詳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吳元年左相國李善長等草創,律文按唐律取舍編訂,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編定;
②洪武六年詳定,仿唐律12篇體例,經朱元璋“親加裁酌”后頒布;
(特點:名例律置于最后,內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編纂體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
(特點:法典結構至此一變,基本條款仍同唐律,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立法技術也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備、科學。)
——注意:以后又將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誥》,選出147條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誥》——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時,為防止“法外遺奸”,手訂的四編《大誥》,集中體現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誥:原為周公東征殷民時對臣民的訓誡;
B——明大誥: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并加上因案而發的“訓導”,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
特點:
①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