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二)
一、鑄刑書與鑄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的打破舊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一)原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遷,傳統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體制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相沖突;
2、形式上保守,內容上陳舊,已不能適應社會變革的新形勢,無法滿足適應新的社會關系發展要求;
(二)具體活動
1、 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 竹刑。鄧析是鄭國大夫,與子產同時代的思想活躍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綜合當時鄧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注意:鄧析的“竹刑”屬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
3、 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三)意義
1、對舊貴族操縱和使用法律的特權是嚴重的沖擊,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一次重大勝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明確了“法律分開”這一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原則,對于后世封建法制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二、《法經》與商鞅變法
(一)《法經》——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
1、主要內容——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中:
(1)《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產的法律規定;
——注意: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將此兩篇列為法典之首。
(2)《網法》(又稱《囚法》)——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3)《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4)《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總之,《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