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五)
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唐律疏議》——禮法統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淵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此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稱為《貞觀律》;
兩者均為12篇500條?!敦懹^律》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基本上確定了唐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對《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2、《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的頒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
(2)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師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撰《律疏》30卷,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日”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注意: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歷史地位:
(1)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
(2)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3)是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
(1)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2)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判: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 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 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 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節器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 不睦:指謀殺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