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其一、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
其二、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
這些犯罪集中規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定,且為常赦所不原。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 六殺——(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謂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基于上述區別,唐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
(1)謀殺人,一般殺人罪數等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于死刑,體現了對傳統禮教原則的維護;
(2)故意殺人,一般處斬刑;
(3)誤殺、斗殺,減殺人罪一等處罰;
(4)戲殺則減斗罪二等處罰;
(5)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
注意:“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
2、六贓——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擔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授受財物的行為。
注意: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后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