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三)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
(一)罪名
1、 危害皇權罪
(1)謀反——最嚴重的犯罪;
(2)操國事不道——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fā)動政變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蹤、住所、言行機密;偶語詩書、以古代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1)侵犯財產方面——主要是“盜”,被列為重罰,按盜竊數(shù)額量刑;
A:一般意義上的盜
B:共盜、群盜
共盜——五人以上共同盜竊
群盜——聚眾反抗統(tǒng)治秩序,屬于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賊殺、傷人
注意:這里的“賊”與今義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晉張斐所說的“害良日賊”、“無變斬擊謂之賊”,即殺死、傷害好人,以及在未發(fā)生變故的正常情況下殺人、傷人。此外,斗傷、斗傷、斗殺在秦代亦屬于侵犯人身罪。
3、 瀆職罪
(1)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
(2)軍職罪
(3)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
主要有:
①“見知不舉”罪
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前者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叛,應輕而故意重判;后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
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違令賣灑罪——在《田律》中規(guī)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問》中,包括“琢事”與“乏徭”;
“琢事”——已下達征發(fā)徭役命令而逃走不報到;
“乏徭”——到達服徭地點又逃走;
注意:《徭律》還規(guī)定,主管官吏征發(fā)徭役延的,也要加以處罰;
(3)逃避賦稅——為防止逃避口賦即人口稅,規(guī)定隱匿成年男子,以及申報廢、疾不實,里典、伍老要被處刑(《秦律雜抄》);
4、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1)關于婚姻關系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