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等;
——注意:
(1)秦律禁止殺子,特別是禁止殺嗣子。秦律對家庭內部亂倫行為的懲罰同樣十分嚴厲——《法律答問》中說:“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
(2)秦代法律所規定的罪名極為繁多,且尚無系統分類,更未形成較為科學的罪名體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為以上五類
(二) 刑罰。主要包括8大類——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其中:前5類相當于現代的主刑,后3類相當于現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罰
1、 笞刑——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后的刑罰;
2、徒刑——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其服勞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但實際勞役也決不止于為宗廟取薪擇米;
③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其輕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為伺察寇盜,其刑輕于隸臣妾;
⑤候,即發往邊地充當斥候,是最輕等級;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于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輕。
4、 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源于奴隸制時代,秦時沿用且十分廣泛;大多與城旦春等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①棄市——殺之于市,與眾棄之;
②戮——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后斬殺;
③磔——裂其肝休而殺之;
④腰斬;
⑤車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殺——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⑧梟首——處死后懸其首級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滅三族;
⑩具五刑——《漢書·刑法志》所說:“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頭發和胡須、鬢毛;
(2)“耐”與“完”——一刑二稱,僅剃去胡須和鬢毛,而保留犯人的頭發;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經濟刑——“貲”,對輕微罪適用的強制繳納定財物的刑罰,包括:
(1)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
(2)“貲戌”,即發往邊地作戌卒;
(3)“貲徭”,即罰服勞役。
注意:贖刑也可歸入這一范疇,但它不是獨立刑種,而是一種允許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繳納一定金錢或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從“贖耐”、“贖黥”、“贖遷”,到“贖宮”、“贖死”,均可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