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
(一)內容:
1、背景:
(1)為謀求長治久安,繼承了夏商以來的神權政治學說;
(2)為了修補神權政治學說中的缺漏,確定周王朝新的統治策略,進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主張。
2、“天”涵義:
(1)夏商以來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統治者的新認識: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體要求:統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罰”: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觀之下,周初統治者提出的具體法律主張。
(2)要點: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
——具體要求:“實施德教,用刑寬緩”。
注意:“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體內容:“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二)影響:
1、代表了西周初期統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國方針;
2、解決了為什么商湯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論問題,為西周社會的發展確定了基本的方向;3、說明當時的統治者在政治上已趨成熟。
4、在這種觀念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國政治理論中,被后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漢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 出禮入刑的禮刑關系
(一)禮的內容與性質:
1、禮: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
2、禮的起源:原始社會祭祀鬼神時所舉行的儀式;
3、禮的發展: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展。尤其周朝,禮制的內容和規模都有了空前的發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4、禮的含義:
(1)是抽象的精神原則。
可歸納為:(A)“親親”——即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有應以君主為中心。
————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