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具體的禮儀形式。
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祀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注意: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
——具體表現:
(1)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2)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二)“禮”與“刑”的關系:
1、“出禮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罰,對一切違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
(2)“禮”:正面、積極規范人們的言行。
(3)兩者的關系:——《漢書·陳寵傳》:“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的法律特權。
(1)“禮不下庶人”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
(2)“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
三、 西周的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一) 契約法規。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
(1) 注意:“質”、“劑”有別——“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較短契券;
(2)“質”、“劑”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2、借貸契約。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為了保證債的履行,要求當事人訂立的契約;(1)“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2)“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屬非禮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個;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比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禮”——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
(1)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