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特征:
(1)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
(2)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
(3)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3、歷史地位
(1)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3)其主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繼承與發展;
因此,無論從其歷史作用還是對后世的影響來看,《法經》都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為極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變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是戰國時期封建法制發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變法主張——運用法律手段達到建立強大封建政權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張與秦國“富國強兵”的要求結合起來;
2、基本情況: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過兩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貫徹到了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領域。
3、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又一進步。
(2)頒布系列法令。
A:獎勵耕織——凡悉心耕織,多打糧食、多織布者,免除其勞役或奴隸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機經商以及怠于農事而致窮困的人,則要將其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
B: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頒布《分戶令》;
C:獎勵軍功——頒布《軍爵律》,規定有軍功者按其功勞大小賜爵,設置了從公士到徹侯等二十一級爵位,凡斬敵首者按級晉爵,投降敵人及反叛國者處以重刑。
注意: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終極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規定除國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A——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
B——“輕罪重刑”。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重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反對赦宥,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D——鼓勵告奸。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規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E——實行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奸、舉盜的責任;
F——行軍事連坐、家庭連坐;
4、歷史意義
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