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法 | ||
羅馬法產生 | ||
十二表法 |
特點: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優于實體法 地位: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一時期的習慣法,并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 |
市民法 |
適用:僅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 淵源: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 | |
萬民法 |
適用: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關系。 內容:所有權與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等內容。 淵源:吸收市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 | |
法學家 | 學派:普羅庫爾學派,薩比努斯學派 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活動與作用: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立說、編纂法典、參加立法活動。 | |
國法大全 |
1/內容 2/地位 | |
羅馬法淵源 | 6種 | 習慣法 議會制定法律 元老院決議 長官的告示 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釋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
羅馬法分類 | 調整對象 | 公法: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規范。 私法: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范。 |
表現形式 | 成文法:議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決議、皇帝敕令、長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統治階級所認可的習慣法。 | |
適用范圍 | 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 | |
立法方式 | 市民法、長官法 | |
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 | 人法: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 物法: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 訴訟法: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 |
羅馬私法內容 | 人法 |
1/自然人 2/法人 3/婚姻家庭 |
物法 |
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 | |
訴訟法 | 三種不同形態: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 | |
羅馬法復興 | 序幕 |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原稿。 |
注釋法學派 | 注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作用,他們使對《國法大全》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 |
評論法學派 | 宗旨是致力于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習慣法。 | |
意義 |
1/羅馬法的運用,使商品經濟得到比較順利的發展,市民等級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推動了王權的加強與擴張,這都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 | |
影響 | 1/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 2/有關私法體系,被西歐大陸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鑒與發展。 3/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與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圍內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等。 4/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具有相當的水平,它所確定的概念、術語、措詞準確,結構嚴謹,立論清晰,學理精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