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羅馬法
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也包括七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一、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 羅馬法的產生
公元前8至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
形成奴隸制國家的主要標志是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的改革。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三個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則將羅馬分為四個區域,并按財產的多寡將居民分為五個等級,確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隨著羅馬國家的產生,羅馬法也產生了。
(二) 《十二表法》的制定
元老院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妒矸ā返哪承┮幎m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二、羅馬法的發展
(一)市民法(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和萬民法(羅馬市民與外來人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系)兩個體系的形成
市民法亦稱公民法,是羅馬國家固有的法律,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決議,裁判官告示及羅馬法學家的解釋等。 其適用范圍僅限于羅馬公民。市民法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婚姻家庭關系和繼承等規范,涉及所有權、債權等方面財產關系的規范不完善。
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于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后來,查士丁尼將兩者統一起來。
(二)法學家活動的加強
五大法學家: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三)《國法大全》的編纂
《國法大全》(《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1、《法學階梯》2(《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3(《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4
三、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一)淵源
1習慣法(十二表法)、2議會制定的法律(①民眾大會②百人團議會③平民會議)、3元老院決議、4長官的告示、5法學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
(二)分類
1.公法和私法(調整對象,前者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后者以個人為主體);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表現形式);
3.市民法、萬民法、自然法(適用范圍);
4.市民法和長官法(立法方式不同);
5.人法、物法、訴訟法(權利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為內容)
四、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一)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法律規范
人格權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上述三種身份全部或部分喪失,人格即發生變化――"人格減等";
法人的產生和分類(社團、財團)。法人成立的條件:①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②財團須擁有一定財產;③經批準手續;
家庭:以家父權為基礎,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隸和土地;
婚姻:①有夫權婚姻(正式婚姻,維護家庭利益); ②無夫權婚姻(略式婚姻,維護夫妻本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