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時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戰(zhàn)國時期的《法經(jīng)》為重點。
一、西周時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西周時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禮制與禮、刑關系
在西周時期,以“禮”為表現(xiàn)形式的各種習慣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禮的性質與作用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guī)范的總稱。“禮”最早源于氏族時代的祭祀風俗,夏、商時期,作為言行規(guī)范的“禮”就已經(jīng)存在。
★★★(2)禮
“禮”大體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層面的內容。
抽象的精神原則,包括“忠”、“孝”、“節(jié)”、“義”、“仁”、“恕”等。“禮”的核心在于“親親”和“尊尊”,在于強調等級名分、等級差別。
從具體的禮儀形式方面看,“禮”通常有“五禮”、“六禮”和“九禮”之說。
“五禮”包括吉、嘉、賓、軍、兇等五個方面的禮儀。其中“吉禮”是指祭祀之禮,“嘉禮”是指冠婚之禮,“賓禮”是指迎賓之禮,“軍禮”是指行軍作戰(zhàn)之禮,“兇禮”是指喪葬之禮。“六禮”一般是指冠、婚、喪、祭、鄉(xiāng)飲酒、相見等六個方面的禮儀。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禮,“鄉(xiāng)飲酒”是指序長幼、睦鄰里之禮。
“九禮”包括冠、婚、朝、聘、喪、祭、賓主、鄉(xiāng)飲酒、軍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諸侯朝覲之禮,“聘”是諸侯之間聘享之禮。
★★(3)刑與出禮入刑
西周時期的“禮”與“刑”,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規(guī)范體系。其中,“禮”是積極、主動的規(guī)范,起到禁惡于未然的預防作用;“刑”是消極的處罰,起到懲惡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
3、西周時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約法律——質劑與傅別
西周時期比較普遍的契約形式有兩種,一種稱為“質劑”,另一種稱為“傅別”。
“質劑”是使用于買賣關系中的契約形式。“大市以質,小市以劑”,質是買賣奴隸、馬牛等較大標的所使用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等較小標的使用的契券。“傅別”則是使用于借貸關系中的契約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書寫借貸內容,然后一分為二,借貸雙方各執(zhí)其一,以為憑證。
★★★(2)西周時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時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說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則——“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 “婚姻六禮”。具體包括:(1)納采,即男方請媒氏攜禮物到女方家提親;(2)問名,即在女方家長答應議婚后,男家請媒氏問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廟以問吉兇;(3)納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攜禮物至女家確定締結婚姻;(4)納征,也稱納幣,男家送財禮至女家,正式締結婚姻;(5)請期,即男家攜禮物至女家,確定婚期;(6)親迎,即在確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③“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時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具體指: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盜竊去。所謂不順父母(公婆)去,是因為“逆德”。無子去,是因為絕嗣不孝。淫去,是因為亂族。妒去,是因為亂家。有惡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為“間親”。盜竊去,是因為“反義”。
“三不去”,具體是指: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3)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