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制度
★★(1)司寇
西周時期在中央機關就有了專門的司法官員,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員是大司寇。在大司寇之下,設小司寇,作為大司寇的屬官。小司寇的主要職責是“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即負責辦理具體案件。
(2)獄、訟有分
西周時期,周代就已經開始區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稱為獄,民事案件被稱為訟,審理刑事案件被稱為斷獄,審理民事案件被成為聽訟。
(3)審判制度
★★★①五聽
五聽是審判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觀察方式,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從“五聽”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西周時期已經開始注意心理學的一些問題,并能夠運用司法心理學的一些經驗來處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
就是遇到重大疑難案件先交給群臣討論,當群臣討論不能決斷的時候,交給官吏們討論,如果還不能決斷,再交給所有國人討論的一種案件審理方式。
★★★③五過
就是司法官承擔法律責任的五種情況。惟官,就是畏懼權勢;惟反,就是報私怨;惟內,就是因為照顧親屬裙帶關系;惟貨,就是因為收受贓物;惟來,就是受私人請托。司法官因為上述五種情況而枉法裁判,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春秋戰國時期法制的變革
在春秋時期,中國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漸解體,而戰國時期則是以法典法為主要內容的新法制逐步確立的過程。
1、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鄭國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和晉國的“鑄刑鼎”。
★★★(1)鑄刑書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刻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史稱“鑄刑書”。
★★★(2)鄧析竹刑
公元前530年,鄭國鄧析綜合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竹刑”是一部私刑,
★★★(3)晉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范宣子所著刑書澆鑄在鐵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戰國時期的法制變革
★★★(1)《法經》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經》共分6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囚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治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財產等犯罪的實體法規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法經》將“盜法”和“賊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也作“網法”)、“捕法”是關于追捕、囚禁及審訊犯罪人的法律規定,大多屬于程序法的范疇。第五篇“雜法”是規定賊盜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規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內容。第六篇“具法”是關于從重從輕、減免刑罰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則的規定,相當于后世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2)商鞅變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史稱“商鞅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