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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筆記: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07年1月12日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導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統治者為穩固唐王朝的封建統治,認真總結了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治,對后代王朝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寬簡、穩定、劃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強化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大力加強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2、重典治盜賊

第二節 立法活動
一、隋朝立法概況
(一)開皇律。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開皇律》,同年十月頒行,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訂)
1、篇章體例定型化。確定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罰定為笞、杖、徒、流、死
3、區分公罪與私罪。
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
5、確立十惡罪“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判、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二、唐朝立法概況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
3、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在唐代經過匯編的式稱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條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人又歷時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將疏議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頒行全國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開元年間,經過10余年的時間,反復修訂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訂的原則是以官統典,實行官領其屬事歸于責的方法,將內容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和事職六部分。共30卷。內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監等封建國家機關的設置、獎懲、俸祿、休致、執掌等規定。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
唐律的特點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用刑持平。
4、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唐律的歷史地位
1、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2、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況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礎上增加編敕與編例。
編敕: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
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
宋刑統
宋太宗建隆初年竇儀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統編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體例上取法與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
盜賊重法
神宗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擴大重法的適用地區,重懲重法之人。所謂重法之人是指武裝反抗封建國家的農民。對重法之人的制裁沒有地區限制,“雖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一經捕獲,本人處死刑,家財沒官,妻子編置千里之外。這樣,宋朝處刑更加嚴酷的盜賊重法代替了宋刑統中的盜賊律。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附會漢法。其法律總的傾向是遵用漢法,但又保持了明顯的民族色彩。以附會漢法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沿用蒙古習慣法的同時,大量參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各級僧侶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權,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刑亂國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國包括治吏和治民兩個方面,而側重點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詳譯明律,參以國制。這一思想的內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據滿族自身的特點及清朝社會的現實,制定出一套既能體系儒家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朝政治統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緩刑。

第二節立法活動
一、元朝立法概況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訂了一部較為完備的法典-----大元通制。這部法典共二千多條,分制詔、條格、斷例、別類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舊律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等20篇。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況。
3、地方政府纂輯的法令法規匯編:元典章
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這是當時地方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年時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
二、明朝立法概況
1、大明律。改唐宋舊律的傳統,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七篇為構架的格局。與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的體制變革相適應的。表明了法律與政治制度戚戚相關的聯系。
2、明《大誥》其主要內容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編例。明朝例分為兩類,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例經過匯編并經朝廷認可,即可上升為有效的法律。“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可見例比律更靈活。
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爾后開始出現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萬歷年間,始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
4、會典。明會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執掌和事例。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三、清朝立法概況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標志著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結構、體例、篇目基本與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會典。為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編會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緒五朝會典,合稱大清會典。具體變更在則例中完成。
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可以視為清朝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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