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朝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行天下的法律,共計7篇30卷460條。吳元年《大明律》。鑒于元末法制敗壞的教訓,朱元璋曾說:“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在吳元年就命左相國李善長等草創律令,編律285條,令145條,到吳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頒行之”就是最早擬定頒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編纂體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30卷進460條。
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誥》,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明前期,《大明律》和《明大誥》伴隨著明王朝制度的完善,又出現了《明會典》,構成明王朝主要立法規模,同時朱元璋很迷信自己的《大明律》告誡子孫不得修改,但是社會變化法律怎么會沒有變動呢?子孫又沒有辦法得罪他,就想到變通的辦法,就是修例。所以例就成了明清兩代最重要的補律不足的法律淵源。
(二)清朝
1.《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開始重新修訂。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于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后的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后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2.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統稱,可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會典:
(1)《大明會典》: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仿效《明會典》編定,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4.奸黨罪與充軍刑
明清兩代在刑罰的制度設計上,還有一些特殊的刑罰和罪名,如《大明例》中有一個維護皇權的“奸黨罪”。“奸黨”罪無確定內容,實際是為皇帝任意殺戮功臣宿將提供合法依據。
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
5.明清適用原則有了新的變化特點
清代有一個刑部長官薛允升,寫了本書叫做《唐明律合編》,這本書意在評價清律,但他怕因文字獲罪,借由明律和唐律的比較來指涉當朝。明清的法律有很明顯的繼承關系,通過明律和唐律的比較,得出這樣的規律“重其所重,輕其所輕!”表示凡是事關皇權的違法犯罪的處刑都重于唐律,當然清律的處刑更重于明律。
凡是關于日常社會風俗禮儀的犯罪,清律明顯的輕于唐律。體現了傳統帝制后期王朝法典打擊針對性越來越具體。這些都是明清兩朝法律立法、法典結構和法律內容上一些典型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