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訂的過程,引入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則。
在新刑律的修訂過程中,由于主持修訂的沈家本等人過于激進,受到了當時比較保守的像張之棟等人的批評。就形成了當時的禮法之爭。就是保守的禮學派和激 進的法學派的爭議。最后爭議妥協的結果是新刑律的后面在頒布的前提下,附上了暫行章程五條。這五條分別針對中國當時倫常的維護。
在訴訟體制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定了《大清民事刑事訴訟律》,以后又分別制定了《大清刑事訴訟律》和《大清民事訴訟律》、《法院編制法》、《大理院編制法》。但這個時期真正指導清廷地方訴訟的是一個過渡性的法典,叫做《試辦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