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一、民國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公開、回避;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七十二、領事裁判權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虎門條約》,
被告主義原則;
一審--各國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
二審--各國上訴法院審理;
終審--本國最高審判機關
七十三、觀審制度。
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jù)等。
七十四、會審公廨。
英、美、法、租界內設立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外國人,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訴訟,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租界內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并操縱判決。
七十五、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的特點:
繼受法與固有法混合;普通法與特別法并存(《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于1948年);立法與司法脫節(jié)。
七十六、《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七十七、市民法
內容: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
淵源: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七十八、萬民法
內容: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與市民法成兩個不同體系、互為補充,查士丁尼統(tǒng)一。
七十九、《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標志著羅馬法達到了最發(fā)達階段。
八十、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
(2)議會制定的法律。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
(3)元老院決議。
(4)長官的告示?! ?nbsp; (5)皇帝敕令?!?nbsp; (6)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八十一、
1、自然人:人格=自由權+市民權+家庭權。同時具備,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喪失則人格減等。
2、法人:沒有明確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長制;“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八十二、物法
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物權+繼承+債;“概括繼承” →“有限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
八十三、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一個大學、兩個學派、三個意義、四個影響)
八十四、英國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則),程序先于權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與普通法沖突時優(yōu)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八十五、英國
1、陪審制:發(fā)源地,陪審團裁決一般不允許上訴,但法官可以撤銷。
2、對抗制
3、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可在低級法院出庭)。
八十六、美國1787年憲法
序言+7條本文;,序言不是憲法的組成部分,審判不能被引用;分權原則、制衡原則、限權政府原則;憲法前10條修正案(“權利法案”)。
八十七、美國法
1世界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
2了立法和司法雙軌制,。
3緩刑制度,教育觀念、人道主義觀念
4最早的反壟斷法規(guī)。
八十八、英美法系的特點
1、判例法為主2、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3、“法官造法”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八十九、法國“六法”體系
拿破侖,《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憲法〉
九十、封建時期德國法
分散性和法律淵源多元化;
《薩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
九十一、《人權宣言》
(1)人權天賦,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權、權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九十二、法國憲法
(1)1791年憲法:第一部,君主立憲,三權分立。
(2)1875年憲法。實施時間最長,資產階級共和制,參事院,三組織法。
(3)戰(zhàn)后憲法。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現(xiàn)行憲法)。
九十三、1804年《法國民法典》:
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權利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四大基本原則;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
九十四、1896年《德國民法典》:
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限制所有權絕對、限制契約自由、承認無過錯責任);第一次全面規(guī)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九十五、大陸法系的特點:
制定法;法典編纂;演繹推理;法官職權主義;區(qū)分公法(憲、行、刑、訴)和私法(民、商)。
九十六、日本
1、1889年“明治憲法”:欽定憲法。
2、1946年“和平憲法”:天皇成為象征;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放棄戰(zhàn)爭權,僅保留自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