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國法制史
第二節(jié) 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
[內容提要]唐代是中華法系的形成和定性時期,唐律的制定過程、內容和特點是司法考試的重點所在。宋元明清延續(xù)了唐代的法制傳統(tǒng),其律典都是在唐律的基礎上發(fā)展變化的,主要記憶這些法典中特殊的內容。這個時期的司法制度也是司法考試的重要內容,考生應該重點掌握司法機構的變化及其職能,另外會審制度也是司法考試的高頻考點。
一、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永徽律疏》——禮法統(tǒng)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
(3)《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李勣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而成。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tǒng)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共12篇,30卷,稱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1—14 關于《永徽律疏》,敘述錯誤的是哪一項?
A.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武德律》基礎上修訂而成
B. 永徽四年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
C. 元代后,開始又稱為《唐律疏議》
D. 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答案:A。本題考查《永徽律疏》的有關知識?!队阑章墒琛酚诟咦谟阑斩?公元651年)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而成,故A錯誤。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于永徽四年十月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队阑章墒琛烦蔀橹袊鴼v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故本題應選A。
1—15 (2003/一/38)《唐律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下列關于《唐律疏議》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唐律疏議》是由張斐、杜預完成的法律注釋
B.《唐律疏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
C.《唐律疏議》奠定了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
D.《唐律疏議》對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答案:BC。張斐、杜預解釋的是《晉律》,長孫無忌解釋《永徽律》。《武德律》是唐代的第一部律典,它對以后的法律有很深的影響。
(二)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所謂“十惡”是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記憶口訣]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開皇律》中變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叛: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ǎng)有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緦麻)以內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yè)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guī)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一為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規(guī)定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guī)定,且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語所謂“十惡不赦”的淵源。
注意:“十惡”與“重罪十條”的區(qū)別:
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亂、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
《唐律》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qū)分了“六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2.六贓
六贓指《唐律》規(guī)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jiān)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明清律典中有“六贓圖”的配附。
3.保辜
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事責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四)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規(guī)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絞、斬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
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zhí)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兩種:一種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強奸等。另一種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記憶口訣]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原則。
一是嚴格區(qū)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對自新采取減輕處罰的原則。
二是規(guī)定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三是規(guī)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如數償還。
四是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對于不實不盡者,只處罰其不實不盡的那部分行為,如實交代的部分不再處罰。
五是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審問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類推原則。即對律文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例如,《盜賊》篇規(guī)定:夜間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當時將其殺死,不負刑事責任,今主人將其折傷,當然無罪,此為“舉重明輕”。又如《盜賊》篇規(guī)定:謀殺期親尊長者,不論已傷、未傷,皆斬,今若有人實行殺、傷其期親尊長,比已傷、未傷更重,自應處死無疑,此為“舉輕明重”。
[關鍵詞記憶]減輕處罰舉重明輕 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原則。即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關鍵詞記憶]國籍相同屬人主義 國籍不同屬地主義
(五)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禮法合一、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
2.唐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襲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漢晉律學的成就,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3.唐律的域外影響: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
越南李太尊《刑書》
二、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刑統(tǒng)》與編敕
1.《宋刑統(tǒng)》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簡稱《宋刑統(tǒng)》。
《刑統(tǒng)》的編纂體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時頒布的《大中刑律統(tǒng)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tǒng)》,便是《刑統(tǒng)》體例在五代時發(fā)展的結果。《刑統(tǒng)》在編纂上,以傳統(tǒng)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tǒng)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tǒng)》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是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二是《宋刑統(tǒng)》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是《宋刑統(tǒng)》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是《宋刑統(tǒng)》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記憶口訣]關于《宋刑統(tǒng)》可按如下口訣記憶:刊印頒行宋刑統(tǒng),篇下分門體例新。
2.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神宗時設有專門的編敕機構“編敕所”。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tǒng)》之外。
(2)神宗時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二)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規(guī)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具有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
2.配役。配役刑淵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雜的刑名。
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復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源于后晉天福年間的刺面之法,太祖時偶爾用之,仁宗后成為常制。刺配對后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頗遭非議。
[關鍵詞記憶]刺配 刺面 太祖 仁宗
3.凌遲
(1)作為死刑的一種,凌遲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
(2)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
(3)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4)《大清現行刑律》廢除。
(三)契約與婚姻法規(guī)
1.契約立法
其一,債的發(fā)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fā)的債權。《宋刑統(tǒng)》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支配權。
其二,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絕賣為一般買賣;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yè)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金。
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其三,租賃契約。對房宅的租賃:“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庸、雇。
其四,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的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其五,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其六,借貸契約。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
2.婚姻法規(guī)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
①婚齡。宋承唐律,規(guī)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边`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
②血緣。宋律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③州縣官員?!端涡探y(tǒng)》規(guī)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tǒng)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BR>(2)離婚: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
3.繼承
(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戶財產繼承辦法:
①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
②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
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③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1/3+1/3+1/3)
[記憶口訣]關于南宋的繼承,可按如下口訣記憶:家無男子稱絕戶,絕戶也需繼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繼,夫妻俱亡命繼稱。繼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兒未出嫁,四分財產占其三,獨留一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1—16 (2004/一/59)下列有關我國唐宋時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永徽律疏》不僅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統(tǒng)》不僅是一部具有統(tǒng)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
C.自首、類推、化外人、區(qū)分公罪與私罪等原則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罰原則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機構的設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
——答案:ABCD
1—17 (2003/一/39)中國南宋規(guī)定戶絕指家無男子承繼。按照南宋的繼承制度,若出現戶絕,立繼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繼” B.“祖繼” C.“嗣繼” D.“命繼”
——答案:AD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優(yōu)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統(tǒng)治的民眾)最低。
2.蒙漢異法:元代法律規(guī)定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專門負責;漢人、南人訴案歸刑部,且審判機關的正職由蒙古人擔任;漢人與蒙古人糾紛多偏袒蒙古人,同罪異罰。
3.元代有燒埋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