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導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統治者為穩固唐王朝的封建統治,認真總結了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治,對后代王朝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寬簡、穩定、劃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強化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大力加強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2、重典治盜賊
第二節 立法活動
一、隋朝立法概況
(一)開皇律。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開皇律》,同年十月頒行,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訂)
1、篇章體例定型化。確定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罰定為笞、杖、徒、流、死
3、區分公罪與私罪。
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
5、確立十惡罪“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判、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二、唐朝立法概況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
3、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在唐代經過匯編的式稱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條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人又歷時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并將疏議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頒行全國稱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開元年間,經過10余年的時間,反復修訂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訂的原則是以官統典,實行官領其屬事歸于責的方法,將內容分為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和事職六部分。共30卷。內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監等封建國家機關的設置、獎懲、俸祿、休致、執掌等規定。他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
唐律的特點
1、禮法合一。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用刑持平。
4、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唐律的歷史地位
1、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2、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況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礎上增加編敕與編例。
編敕: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
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
宋刑統
宋太宗建隆初年竇儀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統編成。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體例上取法與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
盜賊重法
神宗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擴大重法的適用地區,重懲重法之人。所謂重法之人是指武裝反抗封建國家的農民。對重法之人的制裁沒有地區限制,“雖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論。”,一經捕獲,本人處死刑,家財沒官,妻子編置千里之外。這樣,宋朝處刑更加嚴酷的盜賊重法代替了宋刑統中的盜賊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