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法制指導思想
一、戰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并成為戰國時期法制發展的主要指導思想。
(一)以法治國
第一,國家應制定法律作為全社會的基本準則,以統一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將全社會都納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為普遍的行為標準。第二,國家應依照所制定的法律來處理各種事務,所謂緣法而治,反對宗法時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為統一的取舍標準,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強調“事斷于法”。
(二)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三)行刑重輕。“重刑主義”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內容。
(四)法布于眾。
二、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法令由一統。2、以法為本,凡事皆有法式。3、棄理任法,峻法嚴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擊儒家思想。
三、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體現黃老無為而治。(漢初)
2、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體現儒家思想(漢武帝)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是在引禮入刑的深化中。
兩晉時期重視禮樂治國和法律的相須為用,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時期南朝宣揚禮教。北朝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第二節立法活動
一、戰國時期立法概況
(一)法經
概念: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主要內容: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也稱囚法:是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和捕法多屬于訴訟法。
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基本特征: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家理論。
歷史地位: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二)商鞅變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
變法的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法強調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無軍功取消貴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國貫徹法家的“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
(1)強調以法治國,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
(2)輕罪重刑,用嚴酷的刑罰來掃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礙,加強法律的威懾力。
(3)不赦不宥。主張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4)鼓勵告奸。
(5)實行連坐。如鄰伍連坐,軍事連坐,職務連坐,家庭連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種危害國家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維護國內的社會秩序,保障政權的穩定有重要作用。
歷史意義:
是一次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這次變法不僅給秦國守舊勢力以沉重打擊,而且為秦國政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變法過程中得以迅速發展與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詔令。皇帝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刑事性的特點。
3、廷行事。判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4、法律答問。國家對法律術語、條文、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國家機關工作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簡。(云夢秦簡、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問、封診式(是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原因、治獄程式、調查勘驗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為吏之道(規定官員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具體要求)。體現了秦朝治道運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漢朝立法概況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綜合性法律的單行法律。
2、令。皇帝所發布的詔令,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上無正文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分。
(二)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者及盜抵罪”
(三)漢律六十篇
1、九章律。劉邦建漢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禮儀制度方面的內容。
3、越宮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27篇。主要是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
4、朝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6篇,主要是關于朝賀方面的專門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歷史上有名的漢律60篇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概況。
基本情況:魏國在漢律基礎上制定魏律。蜀國沿用漢律,補充制定蜀科。吳國繼承漢律編定科條與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點:1、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
晉律:又稱泰始律,20篇602條的格局,精簡了法律條文,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名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部分也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朝刑寬、禁減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張杜注律:張斐和杜預為晉律作注,由晉武帝批準,詔頒天下。與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變化。
1、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來源:考試大網
2、格與令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格帶有刑事法律的特點,不同于隋唐時期帶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格。
3、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編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一種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綱的法律化
(二)漢代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
1、上請原則。即當官的犯罪后,可以通過請示皇帝給有罪者某些優待。
2、恤刑原則。給老幼婦女。
3、親親得相首匿。指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對親屬中的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死刑案件責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三)八議、官當、準五服以制罪。
八議:魏新律規定。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官當: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種特權制度。
準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