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羅馬法
第一節 形成與發展
一.歷史背景
1. 政體
(1) 王政時代 由原始社會末期到國家社會的演變(國家尚未形成)。圖利烏斯改革,廢除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三個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則把羅馬城劃分為四個區域,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到第七代王時才完成。
(2) 共和國時期 寡頭政體,兩個執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時期從中確定一個獨裁官,為期最多六個月。
(3) 帝政時期 即羅馬帝國時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選舉,國家一分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維號稱“奧古斯都(元首)”
·后期:公元前395年,羅馬帝國一分為二,東羅馬帝國繼續維持奴隸制,后來成為拜占庭帝國;西羅馬帝國為日爾曼人所滅,直接進入封建制
二.羅馬法的產生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 平民和貴族的斗爭,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進羅馬國家和羅馬法的產生。
2. 胞族(庫里亞)即大家族的聯合;民眾大會——胞族大會——貴族大會(出現平民階層);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區的居民和外來居民(非羅馬氏族成員,被排除于羅馬管理之外);平民義務有服兵役,納稅等。
3. 民眾大會——百人團大會(兵員,軍伍大會)。
4. 奧古斯都改革,標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
三.羅馬法的發展
1.《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為止能夠斷定的羅馬法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 習慣法沒有文字規定,缺乏準確性,貴族可以任意解釋,以之欺壓平民;平民承擔太多義務。
(2) 平民繼續斗爭,迫使元老院成立十人立法委員會,制定《十二表法》。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執行……從中可見其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先于實體法的特點。(程序法的規定在前,實體法的規定在后)。
(4) 平民強烈要求公布的內容并不全面,但卻是平民反對貴族斗爭的最大勝利。
(5) 平民的最后一次勝利是在公元前287年,獨裁長官霍騰西阿公布一項法律,宣布平民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從而使得平民最后贏得了參與國家立法的權利。即地區大會上升為羅馬最高立法機關。 來源:www.examda.com
2. 市民法與萬民法兩個體系的形成
從公元前三世紀始,羅馬法的主要特點仍然是市民法占統治地位,但羅馬法的另一新體系——萬民法已逐漸興起。
(1) 市民法亦稱公民法,僅適用于羅馬公民內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銅表法為基礎,包括民眾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決議以及習慣法。
(2) 統治階級設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參與司法實踐活動)最高裁判官通過發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規范匯集成為“最高裁判官法”承審官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官,承接審判案件。
(3) 在設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萬民法。
(4) 市民法:狹隘僵化的保護;萬民法則簡易,靈活,不拘形式,開放。
3. 法學家活動的加強
(1) 羅馬帝國興盛時期也是羅馬法發展的古典時代。
(2) 職業的法學家階層公開解答法律問題進行爭論。其任務如下:解答;編纂;訴訟;著述。
(3) 早期的羅馬法是深藏于祭祀們的神龕中的。 考試大論壇
(4) 奧古斯都時期,賦予若干法學家公開解釋法律的特權,成為羅馬法淵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學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羅庫爾學派和相對保守的薩比努斯學派。
(6) 法學教科書《法學階梯》。
(7) 蓋尤斯、伯比尼安、保羅士、烏爾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東西羅馬頒布學說《引證法》規定五大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規定的問題均按五位法學家的著述解決;五位法學家對同一問題意見不一致時,采其多數主張;意見均橫時,則以伯比尼安的著述為準;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沒有涉及爭論的問題,可選擇五位法學家中較為公正的意見。
(9) 這也限制了羅馬法,法學家,法學職業和知識的發展。
4.《國法大全》的編纂
(1) 查士丁尼組織法典編纂工作:《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羅馬歷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決議大全;《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
(2) 在上述法律匯編之后,法學家將查士丁尼的敕令匯編成冊,稱《查士丁尼新律》。
(3) 以上四部法律匯編統稱《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第二節 淵源 分類和特征
一.淵源 采集者退散
1. 習慣法——《十二銅表法》的頒布,標志羅馬法由習慣法進入成文法階段
2. 各種議會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民眾大會、兵員大會和平民大會制定和通過的法律,是羅馬共和國時期主要的法律淵源
3. 元老院決議——元老院本質上是資議機構,享有一定立法職能。帝政前期元老院決議是羅馬法重要淵源;后期名存實亡
4. 長官告示——裁判官法
5. 皇帝敕令——帝政時期,敕諭、敕示(訓)、敕答、敕裁
6. 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二.分類
1. 私法與公法——
(1) 世界最早,對當今影響明顯
(2) 由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的烏爾比安首先提出
(3) 涉及并保護公共利益 來源:考試大
(4) 羅馬法前期,公法范圍小,私法范圍大;后期,公法范圍擴大,私法則縮小
(5) 公法規范帶有強制力;私法帶有任意性,協議性
2.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所作的劃分
3. 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羅馬法的適用范圍
(1) 自然法,適用范圍極其廣泛,不是實在法而是理想的自然界的法則(自然規則),理念(論)上存在的法則
(2) 市民法,羅馬市民
(3) 萬民法,羅馬境內所有的各個民族
4. 市民法與長官法——立法方式不同,長官法主要是裁判官法
5. 人法、物法、訴訟法——法律規范的性質內容
三.基本特征
1. 私法極為發達完善,后世影響也很大;公法卻不甚發達
2. 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高度統一
3. 在世界古代法的范圍中是唯一高度抽象概括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