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頒布)
(1)公布的原因與過程。《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過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
(2)主要內容及變化。內容基本秉承舊律例,與《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變化:
①改律名為“刑律”;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②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性質分隸30門;
③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④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來源:www.examda.com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
(關鍵詞記憶: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國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點與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2)制定過程及篇章結構。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發了禮教派的攻擊和爭議,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后附《暫行章程》5條,規定對侵犯皇室罪、內亂罪和外患罪加重處罰;對無夫奸罪科以刑事處罰;尊長親屬有犯,卑幼子孫不得使用“正當防衛權”。
(3)主要內容及發展變化:
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在體例上拋棄了舊律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
確立了新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主刑、從刑;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段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等。
(關鍵詞記憶: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1)第一階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設立的商部負責。1903年,修訂的《商人通例》9條和《公司律》131條,在1904年1月(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奏準頒行,定名為《欽定大清商律》,是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還陸續頒布了有關商務和獎勵實業的法規、章程加1904年6月頒行的《公司注冊試辦章程》,同年7月頒布的《商標注冊試辦章程》,1906年5月頒行的《破產律》等。
(2)第二階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單行法規仍由各有關機關擬訂,經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審議后請旨頒行。在此期間,修訂法律館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農工商部起草了《改訂大清商律草案》,此外還草擬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險規則草案》、《破產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頒行。在此期間公布的單行商事法規有《銀行則例》、《銀行注冊章程》、《大小輪船公司注冊章程》等。
關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訂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2.結構: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其中:
(1)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等仿照德國、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制度和原則;
(2)親屬、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訂民律 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并未正式頒布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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