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籍的取得和喪失
2、國際的沖突及解決(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解決)
3、中國的國籍制度(中國國籍法的五個基本原則)
中國國籍法重要法條: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二、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1.外國人的范圍
2.出入境居留管理:入境的兩個步驟:持護照簽證、檢查;入境限制和出境限制
3.外國人待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差別待遇、互惠原則與普惠制)
三、國家對特定個人管轄權的沖突及其協調制度
1.外交保護
前提條件(他國國家不當行為、國籍繼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例題)32.甲國公民詹某在乙國合法擁有一幢房屋。乙國某公司欲租用該房屋,被詹某拒絕。該公司遂強行占用該房屋,并將詹某打傷。根據國際法中的有關規則,下列救濟方式哪一項是正確的?
A.詹某應向乙國提出外交保護請求 B.詹某可以將此事件訴諸乙國行政及司法當局
C.詹某應向甲國駐在乙國的外交團提出外交保護的請求 D.甲國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護權
2.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及其例外、雙重犯罪原則、罪名特定原則、轉引渡需經原引出國同意原則
3.庇護
不得予以庇護的人:從事侵略戰爭、種族隔離和滅絕、劫持飛機、侵害外交代表等國際罪行者、域外庇護
四、人權
最基本人權(生存權和發展權)、國際人權憲章(三個文件)——聯合國兩個主要人權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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