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的目的不是要禁止所有的投資措施,而是審查那些對貿易有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如歧視進口、替代進口、國內購買、進出口平衡、限制出口、外匯管制、出口要求、限制出口的權利等,并制定消除這些投資措施的方法。投資措施,如果對一定企業的貿易格局提出條件或是針對貿易的流向及貿易本身的,能引起或是為了引起或引起了對貿易的限制或損害作用,這種作用是直接重大的,損害其他簽約方的利益,并與GATT有關規定不符,即為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具體地說,“ TRIMS”是指通過限制或替代進口等方法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或通過限制、替代硬性規定等出口方法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或通過取消或破壞締約國根據GATT或TRIMs協議可直接或間接享有利益的方法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
該協議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例外、發展中國家、通知與過渡期安排、透明度、投資措施委員會、磋商與爭端解決等。國民待遇和數量限制是其核心內容。
1、外國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根據TRIMS協議,各締約方對來自另一締約方領土的資本投資所規定的待遇應不低于國內同類投資所享受的待遇。具體表現在,外國投資應享受與國內同類投資相同的國內稅收待遇和國內規章待遇。協議強調國民待遇的重點在于“國內規章”。特別指出:必須予以取消的、與GATT國民待遇條款不一致的投資措施,包括那些在國內法律或行政規定之下是強制的或準強制的要求,或為取得優勢所必需的措施,以求達到下列事項的措施:
(1)企業購買或使用原產于國內或來源于國內渠道的產品,不論這種具體要求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購買與使用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的比例;
(2)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并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國際投資實踐中,一些國家對外資在其進入本國及生產經營方面,往往通過國內規章作出限制性規定,從而造成外國投資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國同類投資享受的待遇,并成為投資以及取得投資優惠待遇的先決條件,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當地股權要求”,指東道國政府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中一定的股權必須由當地投資者控制或掌握;
②“貿易平衡要求”,也稱進出口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自行平衡其進出口;
③“當地成分要求”,指東道國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購用一定數量或價值的東道國產品作為生產投人,或要求盡可能利用當地的原材料或半制成品。
2、取消一般數量限制。與1994年GATT第11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相符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法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下列措施:
(1)一般性地或依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量,限制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
(2)依企業所創外匯收人數量,通過限制其獲得外匯的要求,限制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
(3)限制企業出口或為出口銷售產品,不論這種限制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還是規定其在當地生產的數量或價值的比例。
3、透明度問題與過渡期安排。所謂透明度問題,就是締約國應迅速公布所有普遍適用的投資政策、法規及做法,以便其他國家政府和廠商得以了解。但不要求締約國公開其可能會妨礙法律實施,或與公共利益矛盾,或損害特定企業商業利益的保密資料。關于過渡期安排,締約方對于目前不符合協議規定的投資措施應在協議生效的90天內通知締約方全體。發達國家應在2年內、發展中國家應在5年內、最不發達國家應在7年內取消上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4、設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協議規定設立一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專門處理有關事項,為締約方提供協商機會。、該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也可根據任何締約方的請求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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