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則》第149條: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與《民法通則》第149條的規定并沒有沖突。
二、遺囑繼承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2條: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靈活有效原則)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3條: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三、遺產管理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4條: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四、無人繼承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5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新增知識點)
《民通意見》第191條:境內死亡的外國人,留在境內的財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我國法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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