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單的法律性質
3.提單的分類: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
4.提單與保函(裝運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運人和提貨人之間的保函——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也分善意和惡意而效力不同)
5.提單公約之《海牙規則》
a.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適航義務(適航、適貨、適員);管貨義務;不做不合理繞航義務
b.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免責(重點:管船過失問題——不完全過失責任)
《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都不負責:
(a)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
(b)火災,但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災難、危險和意外事故。
(d)天災。
(e)戰爭行為。
(f)公敵行為。
(g)君主、當權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檢疫限制。
(i)托運人或貨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為或不行為。
(j)不論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罷工、關廠停止或限制工作。
(k)暴動和騷亂。
(l)救助或企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m)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性質或缺陷引起的體積或重量虧損,或任何其它滅失或損壞。
(n)包裝不善。
(o)嘜頭不清或不當。
(p)雖克盡職責亦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點。
(q)非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這條免責利益的人應負責舉證,證明有關的滅失或損壞既非由于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亦非承運人的代理人或雇傭人員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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