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二、國際法主體的范圍 來源:考試大
(一)主權國家
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這是國家的主權屬性、國際社會的現實和國際法的特點決定的。
(二)國際組織
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是派生性的,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由成員國通過作為國際組織章程的國際協定賦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內。
(三)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系,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但是其作為國際法主體,是有條件和不完全的。
(四)個人是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如果主張個人也是國際法主體,不僅適當地擴大了國際法主體范圍,而且將導致改變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也改變國際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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