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一)一元論
一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同屬于一個法律體系,但存在兩種學說;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
一元論國際法優先說。該學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凱爾遜和菲德羅斯,他們主張國際法的地位高于國內法,因此國內法受制于國際法。一元論國內法優先說。該學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他們主張國際法是從屬于國內法的次一等法律,國際法只有依靠國內法才有法律效力。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二元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各具特點,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兩者是平行或對立的關系,不是隸屬或包容的關系。這兩者平行或對立表現為:
第一,調整的對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的實踐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1、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國際法也不能干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1、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采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于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復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于國內法。
三、國際法在中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中國一貫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并認真履行自己所締結或參加的條約義務。有的條約直接適用,如1980年《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但大多數條約是通過我國國內立法后在我國執行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國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我國一般還有部門法中以專條規定了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系。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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