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一國所指的外國人,是指不擁有該國國籍而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人。一般地,國家在進行管理時,將無國籍人也歸于外國人的范疇。具有雙重國籍的人,當處于其擁有的任一國籍的國家境內時,一般被視為本國人。在有些情況下,外國人一詞除外國自然人外,還包括有關的外國法人。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可以分為普通外國人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一般地,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就普通外國人而言的。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適用專門的法律制度,有關內容參見“外交領事關系法”一章。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在一國法律中對外國人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來體現的,包括外國人在入境、居留、出境等各個方面的權利義務。根據國際法,給予外國人何種法律地位,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受別國干涉。國家通過其國內法對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自主地作出規定。但是,對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定不得違背國家依據條約承擔的國際義務或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規則,并應考慮外國人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外國人處于居住國的屬地管轄權之下.必須遵守居住國的法律。他根據居住國關于外國人地位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他還應履行對其國籍國效忠的義務及其他義務。當其權利受到侵害并滿足相關條件時,有權請求國籍國的外交保護。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根據一般國際法,國家沒有允許外國人入境的義務。由于國家間交往的需要,國家一般都在互惠的基礎上允許外國人為合法目的入境,并且制定有關的法規和彼此達成協議,規定有關入境的條件程序和相關問題。實踐中,外國人入境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來源:考試大
(1)持有有效護照并獲得入境簽證,也稱為“護照簽證制”。護照一般是某人的國籍國法定機關頒發的用于在國外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入境簽證是指入境國對申請入境的外國人給予的允許其入境或居留的許可,它由入境國法定機關以某種認證方式作出。實踐中,被入境國接受的某種證明身份的證件,如國際旅行證、國際船員證、國際公務員證等,也可起到護照作用,簽證手續也可以由有關國家之間協議免去。
(2)在入境口岸接受有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國家有權作出規定,對可能危及本國安全、社會秩序國民健康的外國人,拒絕其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種傳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
2、對于外國人的居留,各國也有權通過國內法予以規定,包括居留條件、手續、期限及其他事項。任何國家或其國民都不得主張必然有在另一國的居住權。外國人的居留應該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規定地區、期限、目的和居留方式。一般將外國人的居留根據時間長短分為短期、長期和永久三種,但期間的劃定各國法律規定各異。外國人在居留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由居留國的法律規定。
3、國家一般不禁止外國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對外國人離境規定某些條件來源:考試大
對于外國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辦理出境手續,依法付清捐稅或債務,了結訴訟,外國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帶走其私人合法財產。國家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令外國入限期離境或將其驅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無端濫用。來源:考試大
4、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對于外國人人境出境及居留的有關事項作出了規定。此外,對于我國公民的出入境事項,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作出了規定。
三、外國人的待遇
外國人的待遇,是指國家對于外國人,特別是長期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國際法對此并沒有統一完整的規定。各國通常是在互惠及不歧視的基礎上,通過國內立法或有關具體條約.在不同領域分別采用不同的待遇.并且有些待遇方式被借鑒或推廣適用于外國法人、船舶或產品上。在國內法或國際條約實踐中,通常采用的有以下一些方式。
(一)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在一定事項或范圍內,國家給予其境內的外國人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目前,幾乎所有的國家都在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中采用了這一方式,并具體規定了它的適用范圍。一般地,國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訴訟權利方面,而不適用于政治權利方面。如外國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不參加政治活動或政治組織,外國人也不承擔服兵役的義務。此外,出于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等方面的考慮,對外國人的民商事權利也可能作出某些限制。這些限制包括:有些國家規定外國人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或不得從事某些方面的經營活動;有些國家對外國人的居住和旅行有某些限制等。采集者退散
(二)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指一國給予另一國國家或國民的待遇不低于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國家或國民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是國家給予他國的一種優惠,國家有權決定給予哪些國家在什么范圍的最惠國待遇。國家間一般是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對最惠國待遇的給予和范圍作出規定。最惠國待遇被廣泛用于國家間經貿活動領域,在一些重要的多邊經貿條約中,甚至被規定作為締約國間進行正常貿易的基礎。最惠國待遇一般不適用于以下情況下給予的優惠: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經濟共同體等經濟組織成員國間的優惠;鄰國之間方便邊民的一些優惠;基于特殊歷史地理等因素而給予某些國家的優惠;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普遍優惠以及其他在條約中明確規定不適用于最惠國待遇的情況。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三)差別待遇
差別待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人不同于本國人的待遇,或給予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給予外國人和外國法人的權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國國民和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時候給予外國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過本國國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稅收的減免。后者是指基于地理、歷史、民族等因素而給予某些國家的待遇比給予其他國家的更為優惠。國際法承認上述差別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種族等原因的歧視待遇。
(四)互惠原則與普惠制
互惠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杉利、利益或優惠須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待遇為前提。在上述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的采用中,一般都同時遵循這項原則,以防止國家獲取片面利益。但是,基于某種原因,國家自愿同意的片面優惠待遇不受此限制,普惠制就是一個典型。普惠制或稱普遍,優惠制,是指為減少經濟發展的極端不平衡,發達國家在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交往中,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某些特殊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發達國家同樣的優惠。對于外國人的人出境和在我國的法律地位,由我國相關的專門法律法規或有關法律中與外國人相關的條款作出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外國人及外國法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利益和權利受中國法律保護。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方面,原則上享有國民待遇,但某些方面法律規定了差別待遇,如對外國人進人某些職業或產業予以禁止或限制,在某些領域,如貿易、投資、稅收等方面,規定了給予外國人某些高于中國公民的優惠。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不得參加中國境內的政治黨派或政治活動,也沒有服兵役的義務。未取得居留證件或來華留學的人,未經國家勞動部門批準,不得在中國就業。我國還在與許多國家訂立的雙邊條約中,普遍采用了在特定領域和范圍內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規定。來源:www.examda.com
四、外交保護
在一國的外國人,應履行其對居住國和國籍國的雙重義務,同時他的有關權利也應得到居住國及國籍國的雙重保護。當在居住國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國籍國在某些情況下,有權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幫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護。
(一)外交保護的性質
外交保護或外交保護權,是指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該外國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濟時,其國籍國可以通過外交方式要求該外國進行救濟或承擔責任,以保護其國民或國家的權益。外交保護有下列性質:
1、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具有屬人管轄權。外交保護主要是基于國家的屬人管轄進行的,是國家屬人管轄權的重要體現。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外交保護是在國家之間進行的。當一國由于其公民的權利在外國被侵害而提出外交保護時,原來一國公民與該外國之間的事件轉變為兩個國家之間的事件。前者主要涉及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問題.而后者多涉及國際責任問題。因此,外交保護制度本質上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制度。
3、雖然國家就其國內法來說,有保護其公民利益的職責,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國籍國請求保護,但是否向外國提出外交保護,是國家的權利。無論其國民是否作出請求,國家都可以根據有關情況作出行使或拒絕行使外交保護權的決定。
4、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要尊重外國的主權和屬地管轄權,要符合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和外交保護的相關條件。
(二)外交保護的條件和范圍
1、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權一般應符合三個條件:來源:www.examda.com
(1)一國國民權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國的國家不當行為所致,也就是說,該侵害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責任。如果損害僅僅涉及外國私人的行為,所在國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則受害者所在國不得行使外交保護。
(2)受害人自受害行為發生起到外交保護結束的期間內,必須持續擁有保護國國籍,這稱為“國籍繼續原則”。此外,近來在國際實踐中,還提出了“國籍實際聯系原則”,要求受害人和其國籍國之間具有實際的真正聯系。
(3)在提出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規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濟辦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在這些手段用盡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濟時,才可以提出外交保護,此為“用盡當地救濟原則”。該原則適用于國民或法人權益被侵害的一般情況,不適用于國家本身權益受侵害或國家之間有另外協議的情況。
2、外交保護的范圍。外交保護原則上適用于一國的國家行為已經或必將侵害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各種事項。實踐中主要包括:
(1)國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國民的財產或利益被非法剝奪;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國民受到歧視性待遇;
(4)國民被“拒絕司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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