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約的解釋
條約的解釋是指對條約條文和規定的真實含義予以說明和澄清。《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條約解釋應遵循的主要方法和規則。
(一)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
1、根據通常含義和上下文。條約應按照條約用語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義來解釋。條約的用語應給予其通常的含義,一個詞語有時可能有幾個含義,因而不能孤立地予以解釋,必須結合條約的上下文,解釋該詞語在條約中的實際含義。條約的上下文除約文外,還包括條約全體當事國之間就該條約的締結所訂立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協定,或個別締約國間締結或作出的并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的與該條約有關的任何文書。與條約上下文一并考慮的因素還有該條約當事國之間嗣后訂立的關于條約的解釋或其規定的適用的任何規定;確證該條約各當事國對條約的解釋意見一致的在該條約適用上的任何嗣后慣例;適用于該條約各當事國之間的關系的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來源:www.examda.com
2、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條約是為一定目的締結的,條約的目的和宗旨貫穿于整個條約之中。解釋條約要選擇最符合其目的和宗旨的意義,而不能相反。
3、善意解釋。這是指條約的解釋應以誠實信用履行條約為出發點進行,解釋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或不公平地優于另一方,也不能試圖阻撓或破壞條約的履行。善意原則直接源于“條約必須遵守”的規則,在條約的解釋中有重要作用。
(二)條約解釋的輔助規則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如果以上述規則解釋條約,意義仍不明確或難以解釋,或所得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可以使用解釋條約的補充資料,包括條約的準備工作及締約的情況在內,如談判記錄、歷次草案、討論紀要等。但這些材料僅僅是作為上述解釋方法的輔助和補充,本身不具有決定性。
2、兩種以上文字的條約的解釋。
(1)經兩種以上文字認證作準的條約,除條約中規定或當事國協議當遇到意義分歧時應以某種約文為根據外,每種文字的約文應同樣作準。
(2)作準文本以外的條約譯本,不能作為作準文本,僅可以在解釋條約時作為參考。來源:www.examda.com
(3)在各種文字的作準約文中,條約的用語應被推定為有相同的意義。
(4)除按規定應以某一約文為準外.在幾個作準約文中發現意義有分歧,而適用以上解釋規則不能消除分歧時,應采用顧及條約目的及宗旨的量能調和各約文的意義。
二、條約的修訂
條約的修訂是指條約在締結之后,締約國在條約有效期內改變條約規定的行為。因為雙邊條約的修訂在程序上與締結條約的程序相同,因此條約的修訂主要涉及多邊條約。多邊條約的修訂可分為兩種:修正和修改。前者是指在多邊條約的全體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后者是指在多邊條約的部分當事國之間修訂條約。但在實踐中,兩詞并無嚴格的區別,往往是混用的。
(一)多邊條約的修正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的修正應按照各自條約本身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的規則是:修正多邊條約的提議必須通知一切締約國。締約國與當事國不同,當事國是指同意受一個條約的拘束,并且該條約已對其生效的國家。締約國則指無論條約是否對其生效,已同意受該條約拘束的國家。每一締約國都有權參加對該提議采取何種行動的決定,以及參加修正該條約的任何協定的談判和締結。條約修正后,凡有權成為條約當事國的國家,也應有權成為修正后的該條約的當事國。修正條約的協定對于是條約當事國而非該協定當事國的國家無拘束力。對于修正條約的協定生效后成為條約當事國的國家,如果該國沒有相反的表示,應視為修正后條約的當事國;在該國與不受修正條約協定拘束的當事國之間,適用未修正的條約。
(二)多邊條約的修改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條約的修改是在部分當事國之間進行的,只有在條約本身允許修改的情況下才能修改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了允許多邊條約修改的情況是:
1、條約內規定可作此種修改;
2、有關修改非為條約所禁止,并且不影響其他當事國享有條約上的權利或履行義務,也不涉及對有效實行該整個條約的目的和宗旨至關重要的規定,即如果背離這些規定,就與有效實行整個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條約的終止是指一個有效的條約由于條約法規定的原因的出現,不再繼續對當事方具有拘束力。條約的暫停實施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現,一個有效條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對于當事方不具有拘束力。
(一)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條約本身規定。實踐中締約方通過條約本身規定所引起的條約終止的情況主要有:條約規定的期滿并且沒有延期;條約規定的其他解除條約的條件成立,如某一特定事件的發生。
2、條約當事方共同的同意。條約可因當事方在締約后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終止或暫停施行:一項條約在某當事方與條約締約國咨商后,經全體當事國同意,條約可以終止或暫停施行。
3、單方解約和退約。條約是經過全體締約國一致同意才締結的,在條約有效期內,各締約國負有忠實履行條約的義務。除條約明文規定允許一方退約或解約外,一般不經其他締約國的同意,不得單方面終止或退出條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只有經確定某一條約的當事國原意為容許有廢止或退出的可能,或由條約的性質可認為含有廢止或退出的權利,當事國才可以單方廢止或退出該條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國必須提前12個月作出其廢止或退出條約的意思表示。
4、條約履行完畢。條約規定的事項已履行完畢,條約即告終止。條約因締約各方分別將條約規定的權利義務完全履行完畢而終上是條約終止的最常見情況。
5、條約因被代替而終止。條約的全體當事國就同一事項締結后訂條約,如果以后訂條約為準,或先后訂立的兩條約內容不合,使兩條約不能同時適用,則先訂條約終止。
6、條約履行不可能。條約締結后,如果實施條約所必不可少的標的物永久消失或毀壞,以致不可能履行條約時,當事國可因此為理由終止或退出條約。如果不能履行屬于暫時性的,則當事國只能暫停條約的實施。并且,如果這種履行的不可能是由于當事方本身違反國際法而造成的,則當事國須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考試大論壇
7、條約當事方喪失國際人格。當一國分裂為數國或并入其他國家而喪失其國際人格時,它所締結的雙邊條約即行終止,除非有一個新國家繼承該國對該條約的權利和義務。
8、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使得以此種關系為適用條約必不可少的條件的條約終止。其他條約不受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的影響。
8、戰 爭。戰爭發生使交戰的締約國間的政治條約、雙邊的商務條約終止,其他雙邊條約暫停施行,但關于戰爭法規方面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不得終止。
10、一方違約條約。條約當事國一方違約時,他方可以終止該條約或暫停該條約的施行。這是作為對對方不法行為的一種對抗,但應滿足必要和成比例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因一方違約,締約他方有權終止或暫停施行該條約,但條約當事國一方的違約必須是重大的違約,包括:
(1)條約當事國一方非法片面終止條約;
(2)違反條約規定,且這項規定是實現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
一方并不嚴重的違約不能導致另一方的廢約。雙邊條約當事方之一有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終止該約,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邊條約當事國一方有重大違約時,其他當事方有權以一致同意,在這些當事方與違約方的關系上,或在全體條約當事方之間,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終止該約。來源:www.examda.com
11、情勢變遷。情勢變遷是指條約締結后,出現了在締結條約時不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的情況,則締約國可以終止或退出該條約。“情勢變遷”是“條約必守”的一個特殊例外。為了防止濫用情勢變遷原則,保持較穩定的條約關系,《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
(1)締約時的情勢必須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根本性變化;
(2)締約時的情勢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必要根據;
(3)情勢變遷的效果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范圍;
(4)確定邊界的條約不適用情勢變遷原則;
(5)如果情勢改變是由于一個締約國反條約義務或其他國際義務造成的,這個國家就不能援引情勢變遷終止或廢除有關條約。
(二)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后果
如果條約中含有關于條約終止的后果的規定,則按照條約本身的規定執行。在條約并無規定且條約當事國也沒有約定條約終止或暫停施行的后果的情況下,一般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解除各當事國繼續履行條約的義務;
(2)不影響各當事國在該條約的終止前由于實施該條約所產生的任何權利、義務或法律情況;
(3)在暫停施行期間,各當事國應避免足以阻撓條約恢復施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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