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戰爭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
傳統國際法中的戰爭犯罪,僅指交戰國軍隊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殺害或虐待戰俘,攻擊、掠劫和屠殺平民等行為。因為在傳統國際法中,國家有戰爭權,因此發動或從事戰爭的行為本身并不構成對國際法的違背或國際罪行。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特別是《聯合國憲章》規定不得以與憲章不符的方式非法使用武力,從而任何非法從事戰爭或使用武力的行為都是違背國際法的,并可能涉嫌構成戰爭犯罪。這種發展擴大了戰爭犯罪的范疇。基于此,也有人將傳統國際法中的戰爭犯罪的概念稱為狹義用法,而將擴大了范疇的戰爭犯罪的概念稱為廣義的用法。
(二)對于戰爭犯罪的審判和懲罰的實現來源:考試大
在國際法中對于戰爭犯罪的審判和懲罰的實現,開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在此之前,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對于戰爭期間德國的野蠻暴行,受害國人民曾經強烈要求審判和懲處作為罪魁禍首的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根據《凡爾賽和約》的規定,組織了特別軍事法庭,但審判由于荷蘭拒絕引渡德皇而未果。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的進行,開創了追究個人戰爭刑事責任的實踐,確立和證實了一系列有關戰爭責任、戰爭犯罪和懲罰的國際法原則,其中1945年《倫敦協定》及《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等文件,對于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紐倫堡原則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紐倫堡原則是指與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相關的一系列文件和審判實踐所確立和形成的關于追究戰爭責任、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它構成了現代國際法中有關戰爭犯罪和懲罰規則框架的基礎。該原則包括:
(1)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應承擔個人責任,并受懲罰;
(2)不違反所在國的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被告的官職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級命令,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5)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人,有權得到公平審判;
(6)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包括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7)參與上述罪行的共謀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在紐倫堡原則的基礎上,國際法對于戰爭犯罪進行追究的規則和原則又有一些新的發展,如確立了戰爭罪行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戰爭罪犯不得予以庇護,各國應在引渡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問題上進行合作等原則。
(四)戰爭犯罪的罪名
根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戰爭犯罪包括以下三類: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1、危害和平罪。該罪是指計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為實現任何上述行為的共同計劃或同謀。
2、戰爭罪。該罪是指違反戰爭法規與習慣的行為,此種違反應包括但并不限于對在所占領土內的平民之謀殺、虐待,為使其從事奴隸勞役或任何其他目的的放逐,對戰俘或海上人員之謀殺或虐待,殺害人質,劫掠公私財產,任意破壞墟市、集鎮或鄉村,或從事非根據軍事需要之破壞。
3、違犯人道罪。該罪是指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居民之謀殺、滅絕、奴化、放逐以及其他非人道行為,或基于任何政治、種或信仰的原因所進行的迫害。
戰后國際法的發展,不斷確認了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原則所確立的罪名,并且對罪名下所包含的內容和范圍加以明確和細化。在此領域中,迄今最為重要的發展是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該公約對上述各項罪名的具體范圍都作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例如,僅上述罪名中的戰爭罪一項,就包含了嚴重破壞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嚴重違反國際法已確定的適用于國際武裝沖突的法規和習慣行為等四大類共40個子類的行為。
二、懲罰戰爭犯罪的主要國際司法實踐
(一)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來源:考試大
紐倫堡審判是根據1945年《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倫敦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紐倫堡憲章)成立的歐洲軍事法庭(紐倫堡法庭),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主要戰犯所進行的審判。法庭于1945年11月至1946年10月在紐倫堡先后對24名被告(在審理過程中,1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中的22人進行了審理和宣判。
東京審判是由1946年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設置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日本戰犯進行的審判。法庭自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先后對28名被告(3人在審理過程中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中的25人進行了審理和判決。法庭最后判處了東條英機等7人絞刑,荒木貞夫等16人無期徒刑,東鄉茂德等2人有期徒刑。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開創了對戰爭犯罪通過國際司法機構進行追究的先例,其所確立的有關原則對于以后戰爭法乃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聯合國前南刑事法庭來源:www.examda.com
前南刑事法庭全稱是“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的國際法庭”。它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于1993年6月在海牙成立的。1991年以后,在前南斯拉夫境內發生的武裝沖突中,發生了某些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事,包括蓄意殺人、“種族清洗”、大規模屠殺、嚴刑拷打、強奸、破壞文化和宗教財產以及任意逮捕等行為。國際社會反應強烈,要求對此類行為進行控制、追究和懲罰。在此背景下,安理會通過了附有《前南國際法庭規約》的第827號決議,成立了聯合國前南刑事法庭。安理會成立該法庭的法律根據是《聯合國憲章》第7章和第29條。成立前南法庭,作為安理會的一個具有司法性質的附屬機關,是安理會根據憲章而采取的一項強制性執行措施。前南國際法庭于1994年11月首次開庭,目前,已經審結了一些案件,還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初審庭的工作將于2007年前結束。
(三)聯合國盧旺達國際法庭
聯合國盧旺達國際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于1994年11月設立的。盧旺達國際法庭的性質與前南國際法庭相同。法庭受理的被起訴人,主要是在盧旺達國內武裝沖突中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的人,因而盧旺達國際法庭將主要適用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3條和1977年該公約的第二附加議定書,即《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目前該法庭的審判工作已在進行中。來源:考試大
(四)國際刑事法院
1998年7月,在羅馬舉行的建立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大會上,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該規約已于2002年7月生效。根據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已于2002年7月成立。法院所在地為荷蘭海牙。
根據《羅馬規約》及其相關文件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是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設有18位法官,1個檢察官辦事處,1個預審庭,1個審判庭和1個上訴庭。2003年3月,選出的法院第一任法官已經就職。
國際刑事法院作為對各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補充,其管轄范圍限于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等幾大類。所管轄的犯罪行為限于發生在規約生效后的行為。根據規約的規定,國際刑事法院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一是所涉的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
二是被告人是締約國國民;
三是犯罪是在締約國境內實施的;
四是一個國家雖然不是規約締約國,但決定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在其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
設立國際刑事法院,是人類法制史上一個開創性的嘗試。因此,在其中的一些問題上,各國還存在不同的觀點,許多規則也有待于實踐的檢驗。中國尚不是《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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