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籍的概念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公民或國民的法律資格。國籍在個人與國家之間建立了一種穩定的法律聯系?;谶@種聯系,國家和個人之間存在一系列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基于此聯系對個人進行有關的管轄和保護,個人基于這種聯系對國家享有特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擁有一國國籍的人,稱為該國的公民或國民,因此國籍也被稱為公民資格。有些國家的國內法對公民或國民作出某些區分,規定其在國內法中權利地位有所差別,但由于他們都擁有該國國籍,國際法對此并不加以區別而都將其作為該國人。
位于一國境內并擁有該國國籍的人,稱為本國人。位于一國境內沒有該國國籍但擁有其他國家國籍的人為外國人。在一國境內而沒有任何國家國籍的人為無國籍人,一般情況下這部分人很少,因此一般國家在管理時,往往也將他們包括在廣義的外國人中。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給予哪些人國籍,即認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國家自身的權利。國家對此一般通過有關的國內法作出規定。但是,由于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會出現國籍沖突的問題,需要國家間合作,通過國際法加以調整。
有些法律文件中,出現了法人國籍、船舶國籍、航空器國籍等用語,這是一種借代用法。法人和物的國籍在其含義以及取得方式上與這里所說的國籍都是不相同的,法人或物的國籍只是與自然人國籍的某個方面屬性的類比或類推說法。
二、國籍的取得與喪失來源:考試大
(一)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取得是一個人獲得某一特定國家的公民或國民的資格。根據各國國籍立法及相關條約實踐,國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稱為原始取得,它是最基本的國籍獲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國籍方面,各國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則有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和混合制原則三種。
?。?)血統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父母的國籍,而不問其出生在何地。血統主義又分為僅以父親國籍決定的單系血統主義和以雙親任一方國籍決定的雙系血統主義。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則,目前采用血統主義時,傾向于采用雙系血統主義。
(2)出生地主義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獲得國籍僅取決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國籍情況如何。來源:www.examda.com
?。?)混合制原則是指由出生獲得國籍時,兼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混合制又可分為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主和均衡兩者三種實踐。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國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則。
2、因加入取得。因加入取得國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種事實,根據一國國籍法的規定而獲得該國的國籍。這種國籍也稱為繼有國籍或轉承國籍。因加入取得國籍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自愿申請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實發生而引起獲得國籍的法律后果。
?。?)申請入籍。也稱為歸化,是指經過自愿申請并經過人籍國的相關程序的審查批準而獲得國籍。對此,國家一般在年齡、職業、文化程度、財產狀況、行為能力等方面.都規定人籍所必須具備的一定條件。考試大論壇
?。?)由于法定事實獲得國籍是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根據所涉國家的法律而獲得該國國籍。包括因跨國婚姻、收養、取得住所、領土轉移等各種情況獲得國籍。對于這些情況各國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國家規定,跨國婚姻或收養不必然帶來當事人國籍狀態的變化。一方面當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選擇,另一方面,婚姻或收養可作為獲得國籍的有利條件之一,但獲得國籍可能還需滿足其他條件。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因加入取得國籍的方法、條件及程序,取決于有關國家的國內法的規定,是一國自由決定的事項,但該國行使權利時,不得違背其根據條約或國際習慣法承擔的義務。
?。ǘ﹪膯适?/P>
國籍的喪失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個人失去其擁有的某個國家的國籍。各國立法中對于國籍喪失有各自不同的規定,一般可以分為自愿喪失和非自愿喪失兩種。
1、自愿喪失是指基于個人意愿作出申請或選擇而放棄其擁有的國籍。自愿喪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選擇放棄兩種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據其原國籍國立法規定主動申請退出該國國籍,如得到批準即喪失該國籍。選擇放棄是指根據某人原國籍國立法或與他國簽訂的有關條約的規定,允許自愿選擇一種國籍并且這種選擇意味著對以前國籍的放棄時,如果選擇其他國籍,則喪失了其原有國籍。來源:www.examda.com
2、非自愿喪失是指退籍和選擇放棄以外的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當事人根據有關國家立法的規定喪失其原有國籍。導致非自愿喪失國籍的事實一般有涉外婚姻、收養、已歸化加入外國國籍等。有些國家還規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條件時,國家可依法剝奪個人的該國國籍。對剝奪國籍的做法,在國家不違背其他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國際法尚未明確加以禁止。
三、國籍的沖突和解決
由于各國的國籍立法不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同時都給予一個人其國家的國籍,則該人就會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反過來,也可能出現任何國家都不給予某個人國籍,則該人成為無國籍人。前一種情況被稱為國籍的積極沖突,后一種被稱為國籍的消極沖突。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國際法確立和承認國籍制度,是為了明確和強化國家與其國民的關系,從面有利于國家的管理和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國際社會的秩序和各國關系的發展。為此首先要實現“一人一籍”,即通常情況下海個人都應該擁有一個井只擁有一個國籍。因此雙重、多重國籍和無國籍都被認為是不正常的狀態。
引起國籍沖突的原因在于各國國內法對國籍的獲得和喪失方面的不同規定。無論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國籍,還是因自愿和非自愿喪失國籍,都可能出現國籍的沖突的情況。如一個嬰兒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義原則國家的領土上,但其父母國籍國采取的是血統主義原則,那么該嬰兒一出生就具有兩個國籍,即出現國籍的積極沖突。又如,甲國法律規定,凡與外國人結婚者,即喪失本國國籍;而乙國法律規定婚姻不改變任何當事人的國籍狀態,那么一個甲國人將由于和乙國人結婚而成為無國籍人.即出現國籍的消極沖突。
國籍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都會給有關國家和個人帶來混亂和不便,甚至造成國家間的,爭端。因此,國際社會一直在努力防止和消除國籍沖突。在國際實踐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國籍沖突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通過國內立法。各國在制定國籍法時,應充分注意防止和解決可能產生的國籍沖突問題。這是目前解決國籍沖突問題中最基本的方法。它涉及相關的立法方法,也涉及對有關國際條約義務的遵守和對其他國家國籍法的研究。來源:考試大
第二種是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方式。通過雙邊條約防止和解決有關國家間的雙重國籍問題,是各國廣泛采取的解決雙邊國籍問題的方式。目前有許多這種條約。另外為解決國籍沖突問題,各國還簽訂了一些多邊條約或國際公約,如1930年《關于國籍法沖突若干問題的公約》、1954年《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61年《減少無國籍人狀態公約》等。由于國籍問題的復雜性,雖然目前這樣的條約的數目和參加的國家都為數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國現行的國籍制度主要規定在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該法體現了中國各族人民平等地擁有中國國籍、男女平等、因出生獲得國籍時采取混合制、因加入獲得國籍時采取申請和審批相結合等原則。對于防止和消除國籍的沖突,該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包括不承認雙重國籍、在中國出生的無國籍人子女具有中國國籍等。此外,中國還與有關國家以雙邊條約的形式,積極妥善地解決有關國籍沖突問題。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