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國家之間通過外交機關以諸如訪問、談判、締約、交涉、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等方式進行的交往活動。
外交關系就是國家間在上述活動中所形成的并通過上述行為反映出來的一種相互關系。規范這種關系的國際法規則,被稱為外交關系法。它主要是外交程序、形式及相關制度的規范。至于外交活動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方面,從國際法角度看,這些方面的具體事項,分別由國際法相關領域的實體規則調整。在現代國際實踐中,相互設立常駐外交機構、互派外交代表是國家之間外交中最通常的方式,也被作為國家間正常外交關系的必然結果和基本標志。因此,外交關系也往往特指國家之間的這種通過建立互派機構所形成的關系。外交關系法的內容也多是集中在對這種關系的規定上。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外交關系的規則,大多是長期實踐形成的習慣國際法,有相當的內容是從古老的使節制度演變而來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將這些規則進行了系統的編纂和發展,包含了當今外交關系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外交關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機關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機關的組成、等級及其職務,外交特權與豁免等。來源:www.examda.com
領事關系是指根據國家間協議,互派執行領事職務的常駐機構而形成的一種國家關系。領事制度產生于中世紀后期的地中悔國家。當時僑居某一外國進行商貿活動的同一國商人,往往在他們中推選出一些人,稱為“商人領事”,用來解決他們之間的商業糾紛以及處理他們與居住國地方間的某些事務,保護他們的權益。以后這種做法逐漸傳到世界各地,而且行使這種職務的領事人員,也從由當地僑居商人中推選演變為大都由商人的本國振出。領事關系成為了一種重要的官方關系,并且出現和形成了有關領事制度的一系列習慣法規則。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對這些規則進行了系統的編纂,構成了當今領事關系法的主要內容。
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都屬于國家對外關系的范疇。駐外外交常設機構和領事常設機構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來源:考試大
第一,二者都是根據國家協議為執行外交政策而常駐外國的機構。國家間同意建立外交關系同時包含同意建立領事關系,有時領事任務可約定由外交人員執行。在國家尚未建立或斷絕外交關系時,有時可先建立或保留領事關系,這時領館也可能執行某些外交性質的任務。采集者退散
第二,在派遣國的國內行政管理中,二者往往都由一國的外交部領導。在某一接受國行使職務時,領事機構通常接受同一派遣國在該國的外交代表機構的領導。
但同時,它們之間也有重要的區別:
首先,外交代表機構全面代表其國家與接受國中央政府進行交往和交涉,而領事機構一般是與相關的地方政府進行交涉;其次,外交機構和領事機構的各自職務和任務雖然存在一些重疊.但其間也有相當的不同;
再次,外交機構的職務范圍為接受國全境而領事機構則限于其轄區;
最后,二者的特權與豁免不盡相同。
相關推薦: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