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責任的構成
(一)歸責原則
法律上的歸責原則一般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傳統國際法中,國家的國際責任主要限于對外國人造成損害所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一般是采取.過錯責任原則。隨著國家責任范圍的擴大,各種責任制度的規定日益復雜。許多國家行為中,其故意或過失因素很難判斷。并且,國家行為最終是由有關的個人來實施,行為者的主觀狀態與國際法判斷國家的主觀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現代國際法傾向于引進和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于國際法中各種責任制度在形成歷史、適用范圍等方面的復雜性,以及責任制度涉及被違背的不同國際義務本身也有各自特點和不同規定,國際法的責任制度很難絕對地簡單適用某一種歸責原則。另外,對于不當行為是否已包含了主觀過錯要素,不同學者的認識也不相同。這些國際社會的實踐和爭論證明,具體問題上的責任制度還需要根據與該具體義務相關的國際法規則和所涉因素來決定,包括是適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國家不當行為的要件
國家不當行為是指國家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家責任條文草案》,該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歸因于國家。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必須根據國際法能夠歸因于國家,或說該行為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下列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于國家的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不管國家內部采用何種政治結構,依該國國內法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者,以其資格職務從事的行為,依照國際法被‘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不論該機關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或行使的職務是對內或是對外,也不論其在國家結構中處于上級或下級地位。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國家地方政治實體機關的行為,或經國內法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行為,在該機關職權或授權范圍內,是該國的國家行為。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如果一個或一群人的行為經確定實際上是代表其國家行事的,這些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另外在正式當局不存在時,有理由并實際上行使政府權力的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來源:考試大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一國或國際組織將某個機構交與另一國支配,則在行使該支配權范圍內的行為,視為該支配國的國家行為。
(5)上述可歸因于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地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這是由于對其職務內的行為或事項,外國很難判斷他是否超越其國內指示或國內法規定而越權從事;而且這種判斷越權的根據是其國內法,而國內法的規定不能當然地作為免除國際責任的理由。另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國家對該官員的懲罰可能是國家承擔責任的一部分,但對官員的懲罰與國家的責任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采集者退散
(6)叛亂運動極關的行為。在-國領土上的被承認為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為,根據國際法不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已經和正在組成新國家叛亂運動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
(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來源:考試大
(8)國家當局暫不存在時的行為。當一國發生內戰、政變或被外國占領等情況下,可能出現政府當局瓦解或不能實際履行職務。此時,一個人或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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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瑫r需要行使政府權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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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在三者均滿足的條件下,該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應視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來源:考試大
另外,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不是國家行為,國家不承擔責任。但是,對于某些特定人員,其中最典型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由于其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國的特權與豁免,對于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除非特別說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于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也稱為間接責任?;蛘哒f,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責任的產生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為本身,而是由于對該私人行為,國家事先或事后的態度和行為。
2、違背國際義務。構成國家不當行為的另一個條件是,該行為是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一國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行為不符合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不論其所承擔的該國際義務來源于條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的其他淵源。一國對國際義務的違背包括主動違背有關國際法規則的積極作為,也包括對應履行的國際義務消極不作為,二者都構成對義務的違背。構成一國不當行為所違背的義務必須是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持續性、系列性或復合性的行為,只要行為發生或持續到該義務對該國的有效期間,就構成對其有效的相關義務的違背。如果某項義務要求國家以自己選擇的行為達到某種結果,該國未達到所要求的結果為違背義務,但如果該義務允許以后再采取措施達到該結果或相同的結果,則只有當以后仍未達到該結果才構成違背義務。對于要求防止發生某一特定事件的義務,如果沒有具體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則只有該被預防的行為發生時,該國才構成違背義務。對國際義務的違背按照義務的性質又被分為對一般國際義務的違背和對于保護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義務的違背,前者稱為國.際不法行為,后者稱為國際罪行。因此,國家不當行為包括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罪行兩類。
(三)排除不當性的情況
國家違背義務的行為構成國家不當行為。但在有些情況下,某些國家行為表面上是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但根據國際法,其不當性可以被排除,從而不構成國家不當行為。不當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況:
1、同意。一國不符合該國國際義務的行為,如經與該義務直接有關的權利方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然后實施,則在對該同意方的關系上和在被同意的范圍內,排除了該行為的不當性。同意應是該義務的利益國正式機關以明確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且該義務不屬于國際強行法規則范疇。來源:考試大
2、對抗與自衛。國家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行為,如果是針對某項他國的國家不當行為而采取,則在符合國際法其他規則的條件下,其行為的不當性被排除。對抗的對方必須是首先有對對抗國違背義務的行為;對抗措施必須必要和適度,其結果要與對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除自衛外,對抗不能使用武力。自衛權的行使必須嚴格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其他自衛條件。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對義務的違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致使國家不可能履行義務或不知道其違反義務,則其不當性可以被排除。但如果這種實際上的不可能履行是由于行為者本身引起的,則不能排除其不當性。
4、危難或緊急狀態。國家違背義務的行為,如果是構成國家行為的行為人在極端危急、別無他法的情況下,為挽救其或被其監護的人生命而作出,其不當性可以被排除。緊急狀態是國家遭到嚴重危及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緊急情況,作為消除或應付這種緊急狀態的唯一辦,法而從事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其行為的不當性可以排除。對危難和緊急狀態下違背義務‘行為的不當性的排除,除要求情況緊急別無他法之外,還要求危難或緊急狀態不是該國本身或協助造成,并且所違背義務的行為不得造成比危難同樣或更大的災難或危及他國的根本利益,不得違背國際法強行性規則。否則其不當性不能排除。
二、國際責任的形式
國家不當行為一經確定,就會引起法律后果即國際責任。在國際實踐中,行為國承擔的國家責任依其不當行為的程度和其他具體情況,一般有以下一些方式。這些方式既可能被單獨采用,也可能同時采用。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一)終止不當行為
當不當行為是一個持續行為時,責任國首先應當停止該不當行為。如終止非法占領、釋放扣留人質等。終止不當行為不影響被終止的行為已經引起的國際責任,只是可能減輕該責任。
(二)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復到不當行為發生前存在的狀態。這種形式多適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損但可以修復、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況。如果恢復原狀已成為不可能,或恢復原狀的代價遠遠超過被損害物原來的價值、或有國際法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則采取其他責任形式代替。
(三)賠償
“賠償”一詞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包括恢復原狀、經濟賠償、道歉等各種方式的綜合承擔責任的總稱;另一種是指經濟上的,通常是以貨幣表現的賠償。這里的賠償是指后一種用法,即指責任國對其不當行為的受害國給予相應的貨幣或實物,以承擔國家責任。賠償可以分為賠償額等于實際損害的補償性賠償、大于實際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和小于實際損害的象征性賠償三類。在國際實踐中,使用比較多的是補償性賠償。作為國家責任形式的賠償,與國家從道義或友好出發的撫恤或援助,以及國家對外國企業的合法國有化而給予投資者的適當補償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道歉
國際法上的道歉是責任國對受害國造成的非物質性損害給予精神上補償的法律責任形式。道歉包括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致歉、向受害國國旗或標志敬禮等。此外,當有關的損害是由責任國官員的失職或違法造成時,對有關責任人的懲處有時也被作為一種道歉的表示。
(五)保證不再重犯
對有可能重演的不當行為,責任國作出擔?;虮WC不再重犯,也是一種責任形式。保證不再重犯肯定了行為的性質,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這種承諾實際上明確構成了責任國與受害國之間的一種新的保證協議,防止該不當行為的再次發生。
(六)限制主權
限制主權是指限制責任國主權或主權某些方面的行使。這是國家責任中最嚴重的形式。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對他國進行武裝侵略、危害全人類利益并構成國際罪行的某些特定行為。如二戰后,德國和日本由于其在二戰期間的侵略行為和其他國際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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