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是指用仲裁和法院判決解決國家問的爭端。
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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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稱公斷,是指根據爭端當事國之間的協議,將爭端交與它們選定的仲裁人,由其作出對爭端當事方具有拘束力的裁決,從而解決爭端的方法。
仲裁是一種古老的解決爭端的方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8年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總議定書》,都將其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加以規定。195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擬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規則》,對國際仲裁的內容作了系統闡述。
1、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方之間在爭端交付仲裁及相關事項上達成的協議,是進行國際仲裁的基礎和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中包括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裁決的敢力、仲裁地點和費用以及其他當事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任何內容。仲裁協議可以有三種方式:
?。?)仲裁條約。指締約國訂立的將彼此爭端交付仲裁的專門條約。它是一般性的,不針對某一具體專案,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常設仲裁機構往往由這類條約成立。
(2)仲裁條款。指締約國在條約中設立一個條款,規定將以后履行條約過程中所產生的爭端交付仲裁。
?。?)專案仲裁協定。指爭端發生之后,當事國將該爭端交付仲裁的特別協議。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原則上由當事國約定,一般由奇數個仲裁員構成,最少1人,通常是3—5人。仲裁員由當事國選定,通常是雙方各選擇數目相等的人選,然后雙方共同選定1人作為首席仲裁員。仲裁庭必須依照仲裁協議的規定進行工作,任何違背仲裁協議的行為都可能使仲裁被中止或導致仲裁裁決無效。
3、仲裁適用法律。當事方應就仲裁的事項和范圍作出規定,并約定仲裁適用的法律。在國家間的爭端仲裁中,如果沒有對適用法律作特別約定,則應適用《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的國際法。
4、仲裁程序。交付仲裁的當事國應就仲裁適用的程序作出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程序,或約定仲裁庭對于程序有特定要求,則一般由該仲裁庭確定仲裁程序。
5、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對于當事國具有法律拘束力,并為終局性決定。當事國應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執行裁決中的義務
(二)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由于仲裁已被廣泛運用井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國際社會出現了一些常設的國際仲裁機構,其中為解決貿易投資方面爭端設立的占大多數。這些仲裁機構通常不是專門以國家作為當事主體,其當事人可以包括國家、法人和自然人。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專門受理國家間仲裁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于1900年在海牙設立的常設的國際仲裁機構。它由從事行政事務性工作的常設行政理事會和國際事務局以及一份“仲裁員名單”構成。
常設理事會由荷蘭外交大臣任主席,成員包括締約各國駐荷蘭的外交代表。理事會負責監督和指導事務局的工作,制定有關的規則和章程。國際事務局是常設仲裁法院的書記處,負責日常的工作和法院仲裁文件的登記、轉達、檔案管理?!爸俨脝T名單”由締約的每個國家各自遵選的4名精通國際法并享有崇高道德聲譽的法學專家組成。各國提名不限于本國國籍的人。仲裁員可以連選連任,任期6年。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法院的仲裁程序。當事國將爭端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法院時,可以在仲裁員名單中各自選定1—2名仲裁員,再由這些選定的仲裁員選定首席仲裁員。仲裁一般經過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兩個階段,然后仲裁庭進行秘密評議并以多數票作出裁決。裁決為終局性的,但如果爭端方對裁決的意義和范圍不明,可以在裁決作出3月內,請求仲裁庭作出解釋。
近年來,常設仲裁法院工作有了很大加強,1993年召開了第一次全體仲裁員大會,1994年被接納為聯合國大會觀察員。法院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文件,對國際仲裁和有關的國際法規則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這些文件包括:
一是《兩國間爭端任擇仲裁規則》(1992)
二是《當事人雙方僅有一方是國家的任擇仲裁規則》(1993)
三是《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糾紛的任擇仲裁規則》(1996)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四是《和解任擇規則》(1996)
五是《調查委員會查明事實程序任擇規則》(1997)等。
二、法院方式
目前,國家之間已建立了一些國際司法機構。這些機構的性質、目的和審理案件的管轄范圍各有不同,旨在解決國家間爭端的國際性司法機關目前主要是國際法院和聯合國海洋法法庭。
(一)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即聯合國國際法院,根據作為《聯合國憲章》一部分的《國際法院規約》,于1946年成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也是當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國際司法機構,是法律方法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機構。
1、國際法院的組成: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15人中不得有兩人為同一國家的國民。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不能擔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活動。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約,也不受聯合國機構的制約。法官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中分別獨立進行選舉,只有在這兩個機關同時都獲得絕對多數票時方可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法官選舉沒有否決權。法官任期9年,可以連選連任。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從法官中選舉產生。
?。?)專案法官。法官對于涉及其國籍國的案件,不適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面參與該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個當事國有本國籍的法官,他方當事人也可以選派一人作為“專案法官”參加本案的審理。如果當事雙方都沒有本國籍的法官,則雙方都可各選派一名“專案法官”參與該案件的審理。這種臨時的專案法官在該案審理中與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3)書記處。書記處設書記官長、副書記官長和工作人員。正副書記官長由法官提名并選舉產生。書記處負責處理法院的文書、檔案、日常工作和對外聯系等。
2、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國際法院有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兩項職權,其中訴訟管轄是其最主要的職權。
(1)訴訟管轄權。法院在行使訴訟管轄權時,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來源:www.examda.com
第一,對人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人管轄是指誰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法院規約,有三類國家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
① 聯合國的會員國;
② 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既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也非《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但根據安理會決定的條件,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份聲明,表示愿意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保證執行法院判決及履行相關其他義務的國家。
作為訴訟當事國,這三類國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國際組織、法人或個人都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來源:考試大
第二,對事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么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愿管轄。對于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后,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這是指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范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秶H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于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這些爭端是:對于條約的解釋、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范圍等。這里“任擇”是指當事國自愿選擇是否作出聲明;一旦作出聲明,在聲明接受的范圍內,國際法院就具有了強制的管轄權,而不需其他協定。目前,世界上有60個左右的國家作出這類聲明,但都附有各種保留。中國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國民黨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的聲明。
(2)咨詢管轄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除訴訟恬動外,還有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職能,稱為法院的咨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及大會臨時委員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要求復核行政法庭所作判決的申請委員會以及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其他任何國家、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提供咨詢意見。法院作出的咨詢意見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以及國際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3、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來源:考試大
?。?)起訴。當事國向法院提交案件的方式依管轄依據的不同而異。自愿管轄時,當事國雙方協商后提交特別協議;也有經當事國一方將案件提交法院后,得到他方認可而形成協議,稱為“法院延期”。協定管轄和任擇強制性管轄時,當事國一方以包括闡明管轄權依據的申清書方式提交案件,由法院通知爭端對方。
?。?)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法院確定管轄權后,將命令爭端各方限期提出訴狀、辯護狀、證據及其他文件資料。法院在審理中,還可命令爭端方限期提交答辯狀或復辯狀等法律文書。書面程序結束后,法院將進行口頭程序。法院可訊問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律師及其他有關人員。除法院另有決定或爭端當事方另有要求外,口頭程序應公開進行。
(3)附帶程序?;蚍Q特別程序,由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采用,包括初步反對主張、臨時保全、參加或共同訴訟、中止訴訟等。
初步反對主張是指當事國對于法院的管轄權或對請求方提請或參加訴訟權利的反對。反對是否成立由法院裁定。
臨時保全是指訴訟過程中,為保護爭端方利益,經當事國請求法院批準采取的必要和緊急措施,包括對某些行為的禁止、財產的凍結或扣押等。
參加或共同訴訟是指第三國參加訴訟。這又包括兩種情況:
?、?第三國認為案件訴訟可能影響其法律性質的利益,從而提出請求參加訴訟,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② 訴訟涉及條約解釋時,訴訟當事國以外該條約其他締約國有參加訴訟的權利,如果其參加了訴訟,法院判決中對于該條約的解釋同樣對于該參加國具有拘束力。
中止訴訟是指在判決最后宣告前,爭端各方已達成不再繼續訴訟的協議,法院停止該訴訟。
4、國際法院的判決。國際法院對所審理案件,除中止訴訟的情況外,都作出判決。在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后,法院法官進行秘密評議并起草判決書.通過三讀后進行表決。表決時法官不得棄權。判決書以多數法官同意票通過。任何法官不論是否同意多數意見,都可以將其個人意見附于判決之后。個人意見實際上有兩種:一種是同意判決的結淪.但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個別意見”;另一種是既不同意判決結果也不同意判決所依據的理由,此稱為“反對意見”。
判決書在法院開庭宣讀,并自宣布之日起對各當事國發生拘束力。
國際法院的判決是終局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對本案及本案當事國產生拘束力,當事國必須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決,他方得向安理會提出申訴,安理會可以作出有關建議或決定采取措施執行判決。法院成立以來尚無判決被拒絕履行的案例。
當事國對判決的意義及范圍發生爭執時,可以請求國際法院作出解釋。當事國在判決作出后,如發現能夠影響判決的、決定性的且在訴訟過程中不可能獲知的新事實,可申請法院復核判決,復核程序與訴訟程序相同。申請復核至遲應于新事實發現后的6個月內,并在判決之日起不超過10年內提出。到2004年,法院共受理訴訟案件約百件(包括撤銷和在審的),咨詢案件20多件。通過這些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不僅成功地解決了一些國家間的爭端,也對國際法許多原則和規則的確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促進了國際法的發展。
(二)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動領域的全球性國際司法機構。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國際法院對海洋活動爭端的管轄,爭端當事國可以自愿選擇將海洋爭端交由哪個機構來審理。
法庭由21名法官組成。每個締約國可以提出不超過兩個法官候選人,在全體締約國會議上,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獲得最多票者依次當選。法庭設在德國漢堡自由漢薩城。
關于法庭的對人管轄范圍,根據公約規定,海洋法法庭的訴訟當事人可以是;
?。?)公約所有締約國;采集者退散
?。?)管理局和作為勘探、開發海底礦物資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規定將管轄權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協定的當事者。
公約把自然人和法人作為訴訟當事方是因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平行開發制”,與管理局簽訂合同開發國際海底礦產的各國自然人和法人可能成為有關海底開發爭端的主體。但同時,公約對當事人一方為自然人或法人的爭端,在將爭端提交海洋法法庭時,也作出了兩項補充或限制:
其一是規定“須用盡當地救濟”。
其二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擔保國或國籍國應邀參加司法程序。
關于法庭管轄權的任擇強制管轄性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間,可以自由用書面聲明方式選擇海洋法法庭的管轄。只有爭端各方都選擇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轄權。這與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是相似的。在承認法庭的管轄權的國家之間.爭端各方可以用特別協定或以申請書方式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一方不出庭或對其案件不進行辯護,爭端他方可請求法庭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法庭判案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與該公約不相抵觸的國際法原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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