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CA:
(1)賣方義務:提供符合銷售合同的貨物與單據;辦理出口手續;在指定的地點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承擔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2)買方義務:支付貨款;辦理進口手續;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承擔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
2.FOB
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的風險自船舷轉移。
3.CIF
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但是賣方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并辦理途中的保險。
4.CFR
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貨物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
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適用范圍
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營業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有一方或雙方的營業地不在締約國,而依國際私法規則應適用締約國法律的。
不適用公約的合同:(1)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2)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3)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4)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5)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6)電力的銷售。(7)通過勞務合作方式進行的購買;(8)通過貨物買賣方式進行的勞務合作。
2賣方義務:交付貨物及單據、轉移貨物所有權、貨物的品質擔保、貨物的權利擔保。買方義務: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3.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要求實際履行、要求交付替代物、要求修理、要求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要求減價
買方違反合同時賣方的救濟:要求履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風險轉移
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合同以后,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運輸途中的貨物,將貨物賣給買方,合同簽訂時風險轉移。但是當賣方在訂立合同前或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貨物發生風險,風險不發生轉移。 其他情況下,如在賣方營業地交貨,或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地點交貨,此時的風險從買方接受貨物時起或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起轉移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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