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機關的類型:國內的、國外的、臨時的、常駐的。最重要的外交機關是使館。
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依據是:代表說和職務需要說。
外交機關物權與豁免的內容分為:
(一)使館的特權與豁免
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2.使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考試大論壇
3.使館有通訊自由:
來往公文、外交郵袋、外交信使、明密電信。但非經接受國同意,不得裝置并使用無線電發報機。
4.使館免納捐稅關稅
5.使館人員有行動和旅行自由
6.有權使用國旗和國徽
(二)使官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包括館長和外交職員)
外交人員有的特權和豁免:
1.管轄豁免:
(1)刑事管轄豁免是絕對的,并不排除接受國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必要措施。
(2)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例外:
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境內私有不動產所引起的訴訟
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遺產繼承訴訟
公務范圍之外所從事的商業、專業活動引起的訴訟
外交代表主動提起訴訟所引起的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
(3)作證義務的豁免:外交代表管轄豁免的放棄問題。
2.其他豁免
(三)使館及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人員的義務
真題解析:2006-95.安某和皮某分別是甲國駐乙國使館的三等秘書和隨員。安某多次參加乙國群眾舉行的反政府和游行;皮某則是大量訂閱乙國反對黨公開出版的刊物并將有關內容向甲國報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下列判斷何者為正確?(AD)
A.安某的行為違背了外交人員對駐在國的有關義務規定
B.皮某的行為違背了外交人員對駐在國的有關義務規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為被確定為違背了相關的義務,其外交特權與豁免即應被剝奪
D.一旦外交人員的行為被確定為違背了相關的義務,駐在國可以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 要求其在限定時間內離境
使館及其人員在接受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同時,對接受國也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內政
2.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3.使館及使館人員與接受國洽商公務,須經接受國外交部或另經商定的其他部辦理。
4.外交代表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
[相關法條]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二十一條 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管轄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人員享有在中國過境或者逗留期間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一)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
(三)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本條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
對途經中國的第三國外交信使及其所攜帶的外交郵袋,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
第二十四條 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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