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題!從備考到考試都離不開做題,考前刻意訓練自己的做題思路和做題時間,做好充分的準備,考場上才能得心應手。一起來完成今日的刷題打卡吧:
1、關于洗錢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民營醫院院長趙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醫藥代表大量回扣,甲明知此錢來路不正,仍為趙院長將回扣(100萬元)匯往境外。本案中,甲成立洗錢罪
B.毒販錢某讓老鄉甲將其販毒的錢物帶到老家,甲明知此人從事毒品生意,仍然利用回家省親之機,幫其攜帶40萬給毒販錢某的妻子。本案中,甲成立洗錢罪
C.國家工作人員孫某侵占單位大量財物(50萬元),囑托甲為其匯往境外,但告知甲此錢為走私所得,甲信以為真,幫助孫某帶往境外。本案中,甲成立洗錢罪
D.李某偽造貨幣,獲利頗豐(200萬元),但告訴甲此錢是盜竊所得,讓甲幫其投資,掩飾犯罪所得,甲照辦。本案中,甲成立洗錢罪
關于A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也可以成為洗錢罪的對象。理由在于:《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表述是"貪污賄賂犯罪",并沒有直接采用刑法分則第八章的罪名"貪污賄賂罪"。故不能將"貪污賄賂犯罪"等同于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我國刑法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比較窄,在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應對上游犯罪作擴大解釋。故A項正確,當選。
關于B項。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成立《刑法》第349條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故B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C項和D項。行為人將上述7種罪之一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是7種罪之內的另一種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實施洗錢行為的,不影響洗錢罪的成立。反之,如果行為人將上述7種罪之一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是7種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實施洗錢行為的,則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C項成立洗錢罪,D項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C項正確,當選,D項不正確,不當選。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
2、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在辦理信用卡申領手續時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銀行辦卡的職員張三認識甲,明知其身份證件虛假仍給其發放了信用卡。本案中,甲的行為不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甲使用假身份證件從某銀行騙領到數張信用卡,而后用騙領的信用卡私下作質押擔保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C.甲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20余張信用卡后,將其中的10余張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給他人,將另外10余張自己直接使用惡意透支。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D.甲偶爾撿到一張身份證,便用該身份證騙領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數額較大。本案中,甲的行為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系牽連犯,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關于B項。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購物、取現、進行支付結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騙領的信用卡,或作質押擔保騙取錢財的,不屬于信用卡詐騙罪的"使用"。故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詐騙罪,應數罪并罰。故B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C項。甲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20余張信用卡后,將其中的10余張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10余張自己直接使用惡意透支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另外,騙領并賣出10余張卡的行為與本人惡意透支的行為沒有牽連關系,應實行數罪并罰。故C項正確,當選。
關于D項。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真實的身份證騙領信用卡也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于牽連犯,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故D項正確,當選。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D。
3、關于洗錢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7類
B.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協助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實不知道協助的是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可以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存在“明知”
C.洗錢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的確定判決為前提
D.被告人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屬于洗錢罪中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刑法修正案(六)》第16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綜上,ABCD 均正確。
4、被告人高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利用“經濟互助會”的形式,釆取“會書”承諾的方法,先后“邀會”(集資互助)41組,其中5萬元1組,3萬元2組,2萬元5組,1萬元22組,5000元2組,2000元5組,1000元3組,500元1組。共非法集資總金額為數千萬元,放出會款總金額為3222.6萬元,扣除“放會”款,高某共獲得他人“上會”款181.685萬元。高某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A.高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B.高某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C.高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免予處罰
D.高某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綜上,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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