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的規定設立)的概念和特點,在中國領域內,在單一制的結構下建立的行政區域單位。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利。行政管理權,包含貨幣發行權。立法權是被監督的地方立法。發生在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審結。對外事務的權利不是外交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唯一能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特別行政區的法院解釋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兩個方面,一是《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二是《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依據,有時設干擾項時將兩個基本法和兩個聯合聲明擺進題肢,應注意鑒別。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是我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1999年試卷一第69題)
A.憲法序言
B.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憲法第31條
D.中葡聯合聲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人,也是特別行政區中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就是注意一下他們的行政長官和他們重要的司、局、廳、署長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它立的法是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違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給他發回。司法機關,香港只有一個司法機關:法院。澳門有兩個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香港沒有檢察院,檢察職能由行政機關中的律政司來行使。
司法機關沒有提由永久居民組成。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任職條件從基本法的表述來看,香港和澳門的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不太一樣,區別就是香港規定中有一個在外國無居留權,澳門沒有這個規定(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
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其他職權。議員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擔任。不過在香港,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20%,而在澳門則沒有這些資格限制。立法會的任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為4年。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列選項中哪個是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A.在澳門連續居住滿15年
B.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C.中國公民
D.在外國無居留權
答案:B。
解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立法會議員要求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立法會議員要求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這是因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門或者說長期居住在澳門的居民,這種血緣與地理上的關系,使得他們的利益與澳門的前途、發展息息相關,使他們對澳門的穩定負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由它們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參與澳門政權的建設是非常必要和適宜的。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員的要求不同,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既無國籍的要求,也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因此,C、D兩項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