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各級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權利:
①出席會議,提出議案,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參加表決;②參加各項選舉活動;③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④言論免責權;⑤人身特別保障權;⑥物質特別保障權。
(二)代表的義務:
①有義務與原選舉單位或選民保持密切聯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督;②傾聽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經常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③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政府進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性質、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并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人大閉會期間,對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相同,除鄉鎮一級為3年外,其余都為5年。
(二)領導體制
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自治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都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市長、鄉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三)職權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獲得實現;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由本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每一級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合并,都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此外,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五)派出機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的派出機關,如設“行政公署”,但在一些地方實行地市合并、市管縣的體制后,法律上不再使用“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是在農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區為紐帶建立起來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一)村民委員會
1、村委會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關系:鄉級人民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與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委會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2、村委會的任務: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縣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管理本村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3、村委會的設置、組織與村民會議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村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由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
(二)居民委員會
1、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的關系是:政府機關給與居委會工作上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居委會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工作。
2、居委會任務
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協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各項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居民委員會的設置、組織與居民會議
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由居民選舉產生。
地方各級人大提幾個知識點。
第一,我國從省一級到鄉鎮一級哪幾級設人民代表大會?注意鄉鎮一級即有人大,鄉鎮長亦由其產生,雖然步云鄉搞了鄉長直選,但其他都由同級人大產生。
第二,從省級到鄉鎮一級哪級沒有人大,有沒有不設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或地區不設人大,我國雖實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還有大量地區存在,它們有一府兩院但沒有人大;二是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區公所,區和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均無人大。
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可分為兩類。
第一,縣以上人大,憲法規定了15項職權,重點掌握人事權,涉及選舉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罷免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為上下級檢察院是領導關系,所以檢察長的任免還須報請上一級檢察長批準)。這里面有個問題,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但是總理對于地方首長沒有任免權;總理對于副總理有提名權,而地方首長正職對副職沒有提名權,一律由人大提名。還有選舉罷免的程序,從省一級到縣一級政府的正職應是差額選舉,但若沒有兩個候選人也可以等額選,副職則必須實行差額選舉,差額1到3人。
第二,鄉鎮人大的職權,選舉罷免本級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注意,鄉鎮一級和縣一級不一樣,鄉鎮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沒有常委會,縣級以上有常委會而沒有正副主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提幾個知識點。
第一,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是否一樣?不一樣,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這五種人大有秘書長參加人大常委會,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沒有秘書長。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在人大閉會期間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應當說要大一些,因為它有權決定所有的政府副職的任免,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沒有這個權力。
第三,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檢察院的檢察長由同級人大產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兩個中級法院,有第一、第二兩個檢察分院,實際上沒有同它相對應的人大,那么它們的人員如何產生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和在直轄市內設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一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檢察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這個知識點。
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這五類人民政府由正職、副職、秘書長、局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組成,一般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沒有廳長。
第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這一級政府由正職、副職、局長、科長組成,注意沒有秘書長,縣一級政府的辦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組成人員。
第三,鄉、民族鄉、鎮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沒有秘書長,也沒有職能部門。
村委會和居委會提三個知識點。
第一,我國的村委會和居委會是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四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它們同基層政權如鄉鎮政權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只有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系。
第二,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沒有秘書長,記住越到基層越精簡機構。
第三,村委會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呢?有人認為是由村民產生,不完全或不準確,因為村民的面太廣了,小孩剛滿月上了戶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們沒有選舉權;應當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18周歲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或村民大會,再選舉村委會,當然他們有權選舉也有權罷免村委會的組成人員。居委會同村委會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