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一、判斷公民資格的唯一標準:國籍。
二、國籍取得的一般理論來源:考試大
出生 取得 |
單系血統主義 | 父或母一方為本國人即可取得本國國籍 |
雙系血統主義 | 父母雙方均為本國人方可取得本國國籍 | |
出生地主義 | 出生在本國即可取得本國國籍 | |
血統與出生地結合主義 | 父母為本國人或出生地在本國均可取得本國國籍 | |
加入 取得 |
基于一定法律事實依申請取得 | 基于近親屬、定居、政治避難等法律事實和申請行為 |
三、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與恢復
取得
出生取得
單系血統與出生地結合主義: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國人,或本人出生地在本國,均可取得中國國籍
加入取得
條件:近親屬關系、定居中國或其他正當理由。
限制:單重國籍原則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喪失
自動喪失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申請退出
中國公民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退出,如獲得批準,即喪失中國國籍。
不得退出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
恢復
1、恢復有條件:①須曾有過中國國籍②須具有正當理由③須申請。
2、恢復需批準:公安部批準方得恢復。
3、恢復不保留: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主管
受理機關
國內:當地的市、縣公安局;國外: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批準和發證機關
公安部。
需要注意,《國籍法》是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少數法律之一,在特區出生的,屬于“本人出生在中國”,當然取得中國國籍。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權利能力,而非行為能力。
2、禁止不合理的差別,承認合理差別(平等權的相對性)。
平等權是相對的,憲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別,但承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別。判斷差別合理性的基本原則是:是否符合作為憲法核心價值的人的尊嚴原則;確定差別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存在著合理的聯系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見后文,此處不贅述。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類型。
1、言論自由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實際是言論的自然延伸。
內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表作品;(2)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自由設立。
各國對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兩種制度:一是預防制或稱事前審查制;二是追懲制。我國實行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
3、結社自由
(1)營利性結社
(2)非營利性結社
a.政治性結社
b.非政治性結社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核心:盡量不,或者盡量少
(1)審批限制
不予許可的情形: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2)地點限制
不得舉行的場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國賓下榻處;重要軍事設施;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3)時間限制:早六時至晚十時。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含義:強調信,不包括創、傳。
2、我國宗教團體必須堅持自主、自辦、自傳的“三自”原則。
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權利。
四、人身自由(廣義)
生命權 | 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為生命權的主體。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
人身自由(狹義) | 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
人格尊嚴 | 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且不受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
住宅自由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安和檢察機關搜查住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
通信自由 | ①公民通信不受國家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公民通信不受隱匿、毀棄、拆閱和竊聽(通信秘密)②因國家安全或刑事追訴需要,公安和檢察機關可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 |
五、社會經濟權利
(一)財產權
1、財產權的概念
財產權是指所有權,即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
2、征收和征用的區別:還不還、急不急、補不補。
(二)勞動權
勞動權包括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
1、主體:(1)勞動就業權的主體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2)取得報酬權的主體不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經付出勞動的公民。
2、勞動的權利義務二重性。
(三)休息權
1、只有勞動者才享有休息權,如果有勞動能力而不勞動就沒有休息權;
2、“休息”指帶薪休息。
(四)獲得物質幫助權
1、主體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
2、實質要件: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三種情況之一。
六、文化教育權利
(一)受教育權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基本義務。
(二)文化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權利而是政治自由。
七、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一)監督權
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的權利,需要重點掌握幾種監督權之間的區別:
1.批評和建議的區別在于有沒有提出解決方案。
2.控告和檢舉的區別在于起因——控告是因為自己的利益、檢舉是因為他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了違法行為的損害,而目的則都是為了追究違法責任;
3.申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非追究違法責任,這是它和控告的區別,但申訴和控告常常結合行使。
(二)獲得賠償權
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
第三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資格。
(2)不征集服兵役:應征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3)緩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五、依法納稅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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