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無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也隨之得以制定。由于無產階級政權及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根本不同于資產階級政權,因而無產階級國家的憲法與資產階級國家的憲法之間也存在本質區別。因此,馬克思主義憲法學以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把憲法分為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種分類方法最鮮明的特點在于揭示了憲法的本質,反映了憲法的階級屬性,因此是科學的分類。與本質分類相聯系,列寧曾經指出:當法律同現實脫節的時候,憲法是虛假的,當它們是一致的時候,憲法便不是虛假的。列寧的這一論斷被憲法學者概括為以憲法是否與現實相一致為標準對憲法進行的分類。盡管憲法條文是否與客觀現實相脫節的情況極為復雜,因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在依法治國、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將民主憲政作為國家管理的價值追求時,列寧的這一認識也就頗具現實意義。 采集者退散
眾所周知,作為字面上的、規范意義上的憲法,或者說書面憲法,至少在兩大環節上與客觀現實密不可分:一是在憲法制定過程中,憲法的基本內容以及憲法規范的具體表述,都必須立足現實,從客觀實際生活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具體條件出發。如果書面憲法沒有客觀現實基礎,那么也就意味著憲法的具體規定沒有現實針對性,就不能促進社會現實的發展。因此書面憲法必須來源于現實。二是書面憲法制定后必須切實貫徹執行,必須實實在在地調整各種現實社會關系,否則,再好的憲法也等于一紙空文。因此,科學、有效地將憲法與現實相聯系,是我們學習、研究憲法過程中應該特別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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