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國境內少數民族聚居并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構成上可以分為三類:
①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區。
②以一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同時包括一個或幾個人口較少的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③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鄉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屬于自治機關,也不享有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自治權。但民族鄉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結合本民族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發展經濟、文化、教育和衛生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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