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關系的概念
憲法關系,也稱憲政法律關系或憲法法律關系,是指根據一定的憲法規范,在憲法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憲法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立憲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憲法上的表現。
特征是:第一,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
第二,憲法關系是近現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
第三,憲法關系以憲法規范為調整依據,是憲法規范的具體化和現實化。
第四,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
第五,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
(一)公民
政治關系的歷史變革是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前提。
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動性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
(二)國家 法律 教育 網
國家的歷史演變是其成為憲法關系主體的重要條件。
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體
①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能夠以國家代表的身份參與憲法關系;
同時國家機關也獨立地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和承擔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② 民族:多民族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規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民族也成為憲法關系的主體。
③ 政黨:政黨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動是現代國家立憲政體得以有效運行的必要因素。
多數國家的憲法對政黨承擔的憲法權利義務未作明確規定。
④ 利益集團:利益集團對憲法關系和憲政社會中公民與國家重要的聯系和緩沖作用來看,利益集團也是憲法關系的一種主體。
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憲法關系的內容主要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之間針對某一特定客體,依憲法規范而確立的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依據憲法而形成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的基本內核
2、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基本精神
3、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是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補充
四、憲法關系的客體——憲法行為
憲法行為是憲法關系的客體:即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規范為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類型。憲法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是憲法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及其與憲法規范產生聯系的唯一領域。
1、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
2、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
3、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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