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性質、地位組成和任期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門,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名額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同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均為5年。
(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計劃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項;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作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4、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撤銷其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 法 律 教 育 網
5、依法任免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工作人員;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6、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
(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縣以上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法定人數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
縣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并設立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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