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臺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有助于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它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別行政區的其它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圍的,主要是指在當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對于凡屬高度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俦仨毷禽d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僅限于國防、外交和不屬于高度自治范圍內的法律。這些法律并不能自動生效,需要由特別行政區將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實施。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駐軍法》等。
③特定情況下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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