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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